散步途中抽个奖,被骗9000元!

  
2024-09-13 15:08:37
     

廖安泰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刘冰玉

刘某等人在都江堰摆摊搞抽奖诈骗,采取虚假抽奖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近日,都江堰市法院审理该案件,并依法判决被告人刘某等5人犯诈骗罪。

2023 年11月11日,刘某邀约万某、先某、陈某、尚某等一行人到都江堰市搞抽奖诈骗,经商议确定方案后刘某一行五人开车从自贡富顺出发至都江堰市客运中心,后几人在附近一旅馆办理入住,并由刘某携同万某、先某、陈某、尚某等人到都江堰市医疗中心门口摆摊搞抽奖活动。

抽奖活动规则为:每次抽奖抽到相 应数字就将对应奖品和抽奖的钱一并给中奖人,如果抽到数字 6 的卡片就需要继续抽下去,且抽奖金额相应增加。刘某负责具体摆摊,其余四名人充当抽奖中奖的“托”,假装抽到奖品从而吸引路人过来抽奖。2023年 11月 13日,在都江堰医疗中心住院的陈某输完液后外出散步时,看到刘某等人在搞抽奖活动后便上前抽奖,之后被刘某等人骗取人民币9000元。后陈某报案,刘某、万某、陈某系挡获到案,尚某、先某系自动投案,到案后5人均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刘某等 5人均已退还违法所得,其中刘某取得了陈某谅解。

都江堰市检察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等 5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假抽奖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都江堰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等5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假抽奖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依法应当予以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刘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万某、先某、陈某、尚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等5人已退还被害人的经济损失,被告人刘某取得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决被告人刘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被告人万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先某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陈级川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尚昌其犯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 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五条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编辑:张晓雨   校对:何盈巧   审核:周润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