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雨晨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郭建民
今年4月某日,被告人李某某在位于自贡市贡井区的家中抽烟后,将未熄灭的烟头扔出阳台外,将他人晾晒于阳台外的棉絮引燃,继而引发大火。火灾造成被害人张某受伤,同时,造成被害人张某、王某、刘某家中物品不同程度受损。
贡井区人民法院以被告人李某某因犯高空抛物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随着生活质量的不断改善,越来越多的群众搬进城区高层建筑,而一些因不良习惯导致的新问题也随之而来,像高空抛物的现象屡见不鲜,威胁着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着社会的安全。
法条链接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二:
【高空抛物罪】“从建筑物或者其他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
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