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夫妻一方借钱,另一方也需要偿还吗?什么样的债务才是共同债务?近日,邛崃市法院审理了一起涉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民间借贷纠纷,依法认定杨某、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杨某向王某的30万元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杨某独自一人承担还款义务。
今年4月,王某将杨某、李某及李记建材经营部起诉至邛崃市法院,要求法院判决三被告共同偿还自己借款本金30万元及逾期付款利息。
王某表示,2020年12月25日和2021年1月25日,杨某、李某和李记建材经营部因经营所需分两次向自己借款30万元,约定借款利率为月利率3%。借款发生后,杨某、李某和李记建材经营部支付利息至2022年8月,之后就再未支付过任何款项。2022年10月杨某、李某离婚后,一直拖欠自己的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王某认为,案涉借款发生在杨某、李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李记建材经营部一直由杨某、李某共同经营,故李某应当对案涉债务承担还款责任。
庭审中李某辩称,李记建材经营部实际由自己经营,杨某未参与经营,自己对该笔借款不知情也未在借条上签过字,李某和李记建材经营部未使用过该笔借款。杨某的借款用于其小额贷款、借款和网贷的偿还及赌博,并未将借款用于经营和家庭开销。李某表示,《借条》上面李记建材经营部的印章是假章,真章由自己掌握,并申请对印章形成时间进行鉴定。
关于与王某建立民间借贷关系的合同主体是谁,法院审理认为,为保障资金安全,王某要求杨某加盖李记建材经营部的印章以确认系共同借款,合乎情理,无论印章真假,王某都有理由相信出借的对象包含李记建材经营部。与王某建立民间借贷关系的合同主体为杨某和李记建材经营部,合同自王某向杨某转账交付借款时成立并生效。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的规定,王某与杨某、李记建材经营部约定的月利率为3%,超过了司法解释规定的上限,杨某偿还的借款超出法律规定的上限部分应在本金中抵扣。经抵扣,截至2022年8月31日,杨某、李记建材经营部尚欠王某的借款本金为208602.66元。王某以诉讼方式要求杨某、李记建材经营部偿还借款及利息,利息应按照2022年9月1日适用的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4倍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但起算基数应该为208602.66元。
由于《借条》上面未有李某签字,王某也未提交证据证明李某对案涉借款进行了追认,或者案涉借款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者经营开销。故王某主张案涉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缺乏事实依据。
经过审理,邛崃市法院近日依法判决被告杨某、李记建材经营部共同偿还原告王某借款本金208602.66元及利息,并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共同债务系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