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明知他人使用自己的银行卡可能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仍将自己的多张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近日,成都市新津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案涉人数18人,其中一名被告人邵某因将自己4张不同银行储蓄卡借给陌生人,用于接受电信网络诈骗资金,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2022年11月、2023年3月,被告人邵某将其名下的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两次提供给陌生人使用,帮助他人用于接受转移电信网络诈骗涉案资金131万余元。2022年11月,邵某将其名下的中国建设银行卡提供给陌生人使用,帮助他人用于接受电信网络诈骗资金流入49.4万余元。2023年1月,邵某再次将其名下的中国银行卡提供给其他陌生人使用,帮助他人用于接受转移电信网络诈骗资金流入9.6万余元。2023年2月,邵某办理一张吉林省农村信用社的银行卡,并将该银行卡提供给其他陌生人使用,帮助他人用于接受转移电信网络诈骗资金共计188万余元。
2024年3月14日,邵某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成都市公安局新津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3日被逮捕。
庭审中,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邵某跨省办理银行卡,明知他人利用其银行账户从事非法活动转移资金,仍然提供其银行卡、密码和手机等帮助他人转移网络电信诈骗涉案资金378万余元,情节严重,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鉴于被告人邵某系初犯,且自愿认罪认罚,新津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邵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万元。
法官说法: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简称“帮信罪”)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对个人和社会都造成了极大的危害。在日常生活中,要提高警惕,防范网络诈骗,对于陌生人的求助、诱饵等,要保持清醒的头脑,切勿轻易相信,不要随意泄露个人信息,尤其是银行卡号、密码、身份证号码等敏感信息,遵守法律法规,共同维护良好的社会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