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是电诈还借卡 男子获刑一年

  
2024-08-26 16:41:00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周夕又

近日,崇州法院审结被告人聂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一案,判处聂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2022年12月,聂某出借其名下银行卡给他人赚取好处费,当日该卡收到被害人被网络诈骗后转入的资金5.8万元,聂某通过ATM取现1.8万元、柜台取现4万元协助“上家”予以转移。被告人聂某获得好处费1400元。

在被取保候审期间,被告人聂某于2023年3月介绍黄某(另案处理)向他人出借黄某名下银行卡,“上家”许诺事后支付被告人聂某好处费500元,当日该卡收到被害人袁某某被网络诈骗后转入的资金5万元,黄某通过ATM取现1万元、柜台取现4万元协助“上家”予以转移。

法院认为:被告人聂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自行或者介绍他人帮助取现、转移数额达10.8万元,其行为侵犯了社会管理秩序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已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属情节严重。最终根据聂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对聂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法官寄语: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相互交织,是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中的重要一环,必须依法严惩,广大群众应当提高警惕意识和法律意识,保护好个人账户信息,切莫因贪图小利而酿成大祸,成为电信诈骗的“工具人”和帮凶。

编辑:贾知若   校对:何盈巧   审核:周润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