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元购”不可取! 雅安雨城法院化解两起“仅退款不退货”网络合同纠纷

  
2024-08-01 15:46:21
     

黄智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杨棕贤

近年来,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各大网购平台相继修改售后服务规则,将“仅退款”成为“标配”。但“仅退款”真的可以随意选择吗?近日,雅安市雨城区法院草坝法庭就快速调解了两起因消费者网购后选择“仅退款不退货”导致的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


案例一

网购瓷碗存在瑕疵 仅退款“薅羊毛”

2023年3月,许阿姨在网上购买了价值29.9元的陶瓷汤碗一个,收货后发现碗盖与碗身颜色有差异,便询问商家原因。商家告知其若对货物不满意可以选择“退货退款”。因许阿姨年龄较大,对网购平台操作不熟悉,看到平台有“仅退款不退货”的选项后,在未与商家协商的情况下,直接申请了“仅退款不退货”并向平台投诉,导致商家被平台处罚。

接到投诉后,商家多次主动与许阿姨进行协商无果,2024年6月,商家将许阿姨起诉至雨城区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许阿姨退还货款29.9元以及因本案产生的合理费用200.9元。

案例二

网购商品使用数天后申请退款 影响商家二次销售

2023年7月,小超在网上购买了价值150元的儿童充气钓鱼池,收货后发现商品漏气,便与商家沟通退货事宜。但商家回复商品是经检验之后才会出厂,不会有质量问题,不同意退款。小超为证明漏气,将沙石等重物放入充气钓鱼池内并使用数天,再次要求商家退款。商家以影响商品二次销售为由再次拒绝。

此后,小超直接向某平台投诉并申请“仅退款不退货”,造成商家一定损失。这一举动,加剧了双方矛盾导致纠纷。销售商家于2024年6月将小超起诉至雨城区法院,要求法院判令小超退还货款150元以及因本案产生的费用7202.5元。

雨城法院受理该两起案件后,承办法官发现两件案件金额较小,调解是化解矛盾纠纷的最佳选择,便主动联系当事人了解情况,进行释法说理。经过承办法官的耐心劝解,两名网购者认识到自己“仅退款不退货”行为有违诚信,并了解到在检验商品时手段要合理,主动表示愿意退款,为此商家也主动调减了赔偿金额。

最后,许阿姨同意退还货款29.9元及承担商家因维权而支出的70.1元,对此商家表示同意并选择撤诉。而小超则同意退还货款150元及承担商家因维权而支出的327.5元并当庭履行。

编辑:张晓雨   校对:何盈巧   审核:周润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