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钥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杨棕贤
近日,雅安市雨城区法院执行局对一起虚假陈诉、伪造事实申请恢复执行的当事人孟某做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
傅某和孟某原本是一对恩爱夫妻,但2007年双方却因家庭琐事频繁发生吵闹,导致夫妻关系失和。同年4月,孟某起诉至法院要求离婚,经法院调解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双方自愿离婚,且涉及夫妻共同财产部分,傅某需一次性给付孟某现金7000元。
离婚后,孟某多次向傅某讨要,都被对方以各种理由推诿拒绝,无奈之下,孟某在2008年向雨城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当时傅某下落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孟某便自愿向本院申请领取了债权凭证,终结本次执行。
2024年7月,孟某再次来到法院,称傅某还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恢复执行,并主动提供傅某电话地址信息,但执行法官通过对方提供的信息均无法联系到被执行人。
为查明事实真相,承办法官主动联动多个部门,查找被执行人信息,没想到等来的却是案款7000元已经履行的收条原件,落款竟还是2008年。之后被执行人傅某与执行法官取得联系,就案款履行的时间、地点、履行经过向执行法官进行了详细说明。原来,在2008年,傅某与孟某又一次因还款问题发生争执,吵到了当地派出所,傅某在派出所内当场还清7000元并拿到了收条。
获悉情况后,执行法官当即联系孟某,并通知其到院调查了解情况。孟某在接到法院的电话时才如梦初醒,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承认了自己为瞒骗案款伪造事实,并作出书面悔过书。执行法官当即以违背诚实守信原则,扰乱司法秩序,损害司法权威为由,对其作出罚款1000元决定,并出具罚款决定书。
【法官说法】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更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司法中的重要体现。虚假陈述不仅严重扰乱了司法秩序,还损害了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司法获得感。法官提醒,无论是案件当事人还是其他参与人,都应秉持诚实信用原则,不要心存侥幸,无视法律规定,不遵循诚信原则,企图通过虚假陈诉而谋取不法利益的行为必将会面临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