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郝飞
股东,公司的出资人,他与公司之间的关系好比父母与孩子,联系密切,又各自独立。从这个角度看,拥有“独立人格”的公司拥有自己的秘密自然是情理之中的事情,然而,就股东可能承担的义务而言,拥有知情权也是应有之义。
我国公司法一直以来也是不断地在股东知情利益与公司信息利益之间寻求平衡。其中,会计凭证成为了其中的关键点。
会计凭证是指记录经济业务发生和完成情况的书面证明,也是登记账簿的依据。不仅是公司日常经营必不可少的基础性材料,也是窥探商业秘密的风险点。因其特殊之处,会计凭证一直没有被纳入允许查阅的范围。2024年7月1日生效的新公司法,对股东关于会计凭证的查阅请求有了新的变化。
近日,成都郫都法院就审理了一件类似案件。
甲公司成立于2012年,小虎系甲公司持股25%股东。2024年,小虎向公司法定代表人邮寄《查阅会计账簿通知书》,要求查阅公司财务会计报告、会计账簿、记账凭证、原始凭证、业务合同、资金流水及纳税申报资料。公司回函称,因目前公司还涉及很多应支出费用(诉讼、工伤、仲裁、供应商款项等),且因公司会计账簿涉及公司经营的内部情况,对小虎申请查阅公司的会计账簿等的申请事宜不予同意。为查清公司实际财务情况,小虎诉至法院。
郫都法院认为根据会计准则、相关契约等有关资料也是编制记账凭证的依据,应当作为原始凭证的附件入账备查。同时考虑到公司目前实际状况,甲公司已不再实际经营,双方后续需要通过清算解决公司其他问题。综上,根据新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小虎查阅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的诉请予以支持。
公司法赋予股东知情权的目的和价值在于保障股东权利的充分行使,但这一权利的行使也应在权利平衡的机制下进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十条第一款郫都法院合理确认了查阅地址、时间、辅助人员。
该案中,股东在说明查阅会计凭证的具体理由,郫都法院在综合考察股东查阅会计凭证的合理性、必要性、可操作性及是否损害公司合法权益后,根据新公司法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小虎查阅会计账簿和会计凭证的诉请予以支持。许可的查阅范围与股东查阅目的相匹配,确保对股东的知情权保护力度与对公司经营产生的不利影响合乎恰当比例。
2024年,新公司法出台,其中对股东查阅范围进行了明确规定,第五十七条第二款:“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会计凭证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各位大中小股东们,新的公司法已于2024年7月1日开始施行,在不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情况下,您有权向公司申请查阅会计凭证。请依法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