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手机有风险 “超钱消费”需谨慎

  
2024-07-26 16:25:35
     

蔡依芮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雍剑波 文/图

“哇!你换新手机了呀。真豪气啊,这新手机说换就换。”

“我在网上租的,一个月就几百块钱。”

时下,手机已然成为许多年轻人追逐的时尚单品。但智能手机更新换代较快且价格较高,为迎合年轻消费群体的需求,各大手机租赁网络平台应运而生。可是,租赁手机真的没有风险吗?

7月26日,记者从岳池县法院获悉,岳池县法院成功调解一起因租赁手机引发的合同纠纷案件。


2024年3月,柳某通过某平台向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租赁了价值14850元的iPhone15 pro max一部,并签订《用户租赁及服务协议》,协议约定:前6个月柳某向该公司每月支付1875元,后6个月每月支付600元,分12期付完。同时规定:若租赁方逾期支付,租赁服务关系将自动转变为买卖合同关系。

柳某在向该公司支付了2期租金(3750元)后,无力支付剩余租金。某公司遂向柳某主张支付买断款9900元(买断款=买断价-已支付租金-其他费用)。经多次催告,柳某仍未按照合同支付买断款9900元,该公司遂将柳某诉至法院。

柳某与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用户租赁及服务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对合同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在法官耐心释法说理下,双方当事人换位思考、互谅互让,最终,达成了一致协议,柳某分2期支付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断款共计6500元,2024年9月30日前支付完毕。

每月支付少量金额就能用上价格昂贵的新手机或者购买难度大的“紧俏货”,看似“美好”的手机租赁行为背后,也有着法律风险。一旦无力偿还债务达成一定情形时,租赁人将会面临承担支付买断款的法律后果。

因此,法官提醒,年轻群体千万不要盲目消费,应考虑个人经济能力,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切勿为追赶时尚新潮而陷入债务纠纷,让超前消费成为“超钱消费”。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六百三十四条 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数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

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请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

编辑:贾知若   校对:何盈巧   审核:周润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