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质量引纠纷 法官调解化矛盾

  
2024-07-25 10:18:32
     

杨淋 吴薪莹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吴显云

7月25日,记者从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获悉,2023年2月,雁江区某雕刻品厂与山东某数控公司签订销售合同一份,购买旋风铣一台,该设备于2023年购置回后使用几个月后,在使用过程中着火引发火灾,雕刻品厂与山东某数控公司协商无果后起诉至法院请求解除双方销售合同,退还货款并赔偿损失,双方协商后达成一致意见,原告将该设备运回被告处,被告负责将该设备完成维修更换。2024年原告又因该设备使用过程中引发火灾,诉至雁江区法院南津法庭请求山东某数控公司退还其设备款并赔偿其损失。


案件争议焦点为产品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及是否因为质量缺陷引发火灾造成损失,该待证事实需要通过鉴定意见证明,但鉴定产生的鉴定费用高且消耗时间较长,会增加当事人的诉讼成本,并不利于纠纷的快速解决。南津法庭承办法官为减少当事人诉累,反复研判着火时的监控视频,组织双方到现场勘验,积极和当事人沟通,并多次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通过释法明理,分析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义务,及举证责任及成本,双方的情绪逐渐缓和,从最初的拒绝沟通到心平气和地自愿接受调解,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握手言和。

据悉,近年来,雁江区法院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在审理案件过程中,注重“公正与效率”,坚持“如我在诉”的理念,办理好每一个案子。

编辑:王硼   校对:何盈巧   审核:周润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