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应杉 廖安泰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酒驾入刑已十余年,“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虽然已是大家耳熟能详的话语,但还是有不少人抱着侥幸心理顶风作案,殊不知酒驾带来的后果以及需要付出的代价却是所有人都难以承受的。近日,成都市龙泉驿法院就调解了一起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肇事司机一次性向某保险公司支付赔偿款50424元。
不久前,唐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与李某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致李某某车辆损坏,产生维修费63030元。因唐某某系酒后驾驶机动车,负事故全部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之规定,李某某车辆的保险公司在承担保险责任后有权向唐某某追偿。
但唐某某因酒后驾驶付出的代价远不止于此。
2023年8月某日凌晨,唐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龙泉驿区某路段与其右侧朱某停放的车辆发生碰撞,碰撞后唐某某的车辆失控反弹,最终致六车受损的严重后果。经对唐某某抽血检验,结果为251.3±6.0mg/100ml,唐某某系醉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承担该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唐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判处刑罚,并处罚金。同时,因此次事故受损的其余五辆车共计产生维修费逾30万元,因唐某某系酒驾,交强险与商业险均不予赔付,该费用最终均需由唐某某负担。
此次代位权求偿纠纷最终以调解结案。唐某某在处理完赔偿事宜后,如释重负,感叹道:“因为酒驾我付出了十分惨重的代价,不仅导致全家人负债累累,自己也触犯了刑法,人生从此有了‘污点’。今后将吸取此次惨痛教训,并且会以自身案例劝诫身边亲戚朋友,坚决做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