弃车逃逸全责,广安一男子终生禁驾

  
2024-05-27 17:11:25
     

周航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雍剑波

5月27日,记者从广安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获悉,因驾驶小轿车与摩托车相撞后弃车逃逸,杨某被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判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广安市公安局交警警察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对杨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据介绍,2021年4月3日,杨某驾驶川XY***3小型汽车,从广门乡石谷村往三合村方向行驶。15时43分,当车行驶至三合铺路与荷花路交叉路口时,与从广高路往荷花路行驶的由张某某驾驶的川XU***6普通两轮摩托车相撞,造成张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杨某,男,广安市广安区人,原驾驶证号:5116021990****253X,准驾车型:C1。

事故发生后,杨某弃车逃逸。张某伤情经鉴定,四肢瘫痪评定为重伤一级;左下肢截肢评定为重伤二级;肢体长骨及盆骨骨折分别评定为轻伤一级。经广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第一大队认定:杨某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2023年9月26日,杨某被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法院判决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

终生禁驾是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对机动车驾驶人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广安市公安局交警警察支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对杨某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处罚。

终生禁驾后,被禁驾人员仍处于全国交管信息联网动态监管之下,一旦发现报考机动车驾驶证业务,系统会自动锁定;若禁驾后仍驾驶机动车上路被查,还将面临严厉的法律惩罚。

编辑:贾知若   校对:何盈巧   审核:周润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