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自在空白借条上填借款人 原告被罚款1000元

  
2024-06-12 09:56:08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曾昌文
  
  近日,邛崃市法院对一起借款纠纷案中的原告作出罚款1000元的处罚决定,依法惩治妨碍民事诉讼的行为。
  
  2022年7月28日,刘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赵某某借款。同日,赵某某通过他人向刘某出借30000元,刘某出具一份未载明出借人和借款期限的借条。还款期限到期后,赵某某多次向刘某催要借款本息,但刘某一直未偿还借款。近日,赵某某以借条复印件和影印件为证据,向邛崃市法院提起诉讼。
  
  庭审中,承办法官仔细比对了赵某某庭前提交的借条复印件和影印件,发现了两份证据材料存在不一致。出于职业的敏锐性,承办法官对有关证据的真实性产生了怀疑,当庭询问原告相关证据材料的形成过程,原告对借条的复印件、影印件形成过程作了简要陈述,但承办法官就借条上的内容差异对原告进行追问后,原告支支吾吾,不作正面回应。
  
  承办法官随即告知原告提供虚假证据的法律后果,并针对借条、收据原件,向原告指出存疑的地方。面对承办法官严肃发问,原告自知理亏,最终承认其为了保证诉讼请求能得到支持,私自填写借款人、借款期限等内容并捺印。
  
  法院认为,原告赵某某在该民事案件中提交伪造的证据、虚假陈述,其行为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严重妨害民事诉讼秩序。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对赵某某的上述行为处以罚款1000元的处罚。法官说法
  
  诚信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要求诉讼参与人如实陈述客观事实,提供真实的证据材料。提供伪造的证据、虚假陈述妨碍了案件的正常审理,损害了他人的诉讼权利,严重妨害民事诉讼秩序,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