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欠债后与妻子协议离婚,妻子分得房屋一套、车子一辆,有价值的财产被全部留给妻子一方,债权人该如何维护自身权利?近日,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就审理了这样一起案子。
据了解,李某与苟某原系夫妻关系,2020年9月,双方签订离婚协议,约定将夫妻共同财产房屋一套、轿车一辆所有权归女方苟某所有。李某曾于2020年5月向高某借钱,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高某向李某出借20万元。因李某一直未还钱,高某向李某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李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后高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12月,经查发现李某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李某未清偿到期债务,高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李某夫妻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对于一套房屋及一辆轿车所有权归女方苟某所有的约定。通川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撤销李某与苟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对于一套房屋及一辆轿车所有权归女方苟某所有的约定
法官说法
本案中,李某对外负债之后,与妻子二人协议离婚,将其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屋及车子中属于自己的份额放弃,无偿处分给妻子,导致其偿债能力减弱。不管二人离婚是否具有恶意逃避债务的可能,该行为都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因此,债权人在遇到此种情况时,可以通过提起债权人撤销之诉的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诚实守信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之一,欠债还钱也是人民群众最为朴素的价值观之一,一纸离婚协议不能成为债务人逃避债务的避风港。本案判决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司法裁判,依法撤销了非善意的财产转移行为,有力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个案裁判对社会大众的正向引导效果,为弘扬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提供了有力的司法保障。
(苟渠 孙四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