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州中院发布4件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示范案例

  
2023-04-24 09:48:14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杨元禄

4月21日,在泸州市召开知识产权保护联合新闻发布会上,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媒体通2022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4件示范案例。4件示范案例,均为涉酒类侵权纠纷。

案例一:

假冒名酒商标  两人获刑又赔钱

【基本案情】

被告穆树均因生产大量假冒青花郎酒、红花郎酒、红运郎酒、青云郎酒等,销售给被告毕永念牟利,二被告分别被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以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原告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认为二人的犯罪行为,对原告的商标造成了侵权,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故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

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穆树均生产、销售假冒红花郎酒等的行为,毕永念销售假冒红花郎酒等的行为构成对原告注册商标的侵害,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责任。故判决穆树均停止生产、销售,毕永念停止销售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假冒红花郎酒等。穆树均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万元。毕永念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5万元。对一审判决,原、被告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典型意义】

本案例解决的是犯假冒注册商标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罪犯,在承担刑事责任后,应否对被侵害注册商标专用权权利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及赔偿金额如何确定的问题。由于知识产权无形性的特点,加之知识产权侵权案件赔偿数额认定方式的多样化,证据开示制度等特殊证据规则,使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不同于传统侵财类刑事犯罪事实与民事侵权事实认定的一致性,知识产权民事与刑事案件事实认定存在差异,且并无明确的法律、司法解释予以规定。商标案件属于知识产权案件的一种,审判实践中对商标侵权行为进行刑事处罚后能否免除民事赔偿责任的问题,在先刑事判决查明的犯罪金额对商标侵权民事案件赔偿数额认定是否具有既判力问题存有争议。本案例明确了同一商标侵权行为被追究刑事责任后,商标权利人仍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对如何对待在先刑事判决认定的犯罪数额亦作了相应分析,明确了在先刑事判决认定的犯罪数额对在后民事赔偿数额的认定没有当然的既判力,对审判实务具有指导意义,是处理知识产权刑民交叉案件的有利探索。

 案例二:

 署名权纠纷:法院判决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

【基本案情】

原告深圳前海蓝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贵州茅台醇营销公司签订《包装设计合同书》,约定原告为贵州茅台醇营销公司设计“茅台醇顶级单品”酒包装盒。2019年9月原告按约完成产品设计,并交付贵州茅台醇营销公司。后原告与贵州茅台醇营销公司针对该产品设计的权利归属签署《包装设计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对该产品设计享有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以及保护作品完整权。2020年6月被告泸州裕同包装科技有限公司作为非产品设计方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并获得该局核准。原告认为被告恶意抢先申请外观设计专利行为侵犯原告职务作品的署名权,起诉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害并赔偿损失。庭审中,原告提交书面材料表明涉案作品为法人作品,被告质证对原告所提交的材料不予认可。

泸州市江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主张被告侵害其署名权,因原告不享有署名权而与本案不具有直接利害关系,其诉讼主体不适格。故裁定驳回原告深圳前海蓝莓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的起诉。原告不服裁定,提起上诉。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典型意义】

本案涉及涉案作品是职务作品还是法人作品的认定,进而确定署名权的归属,从而确定诉讼主体是否适格。本案中原告主张被告侵犯其署名权的事实,原告出示的证据仅能证明其对涉案作品的著作人身权进行了保留,但并未举证证明涉案作品的署名权一定由其享有,且在庭审中自认涉案作品为职务作品,根据法律规定,涉案作品的署名权应由原告的设计该作品的工作人员享有。基于署名权不可转让,虽然原告对涉案作品的著作人身权进行了保留,但其并不享有涉案作品的署名权。另外,虽然原告提供了证据欲证实涉案作品为法人作品,其享有署名权,但其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实案涉作品为法人作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在原告不能证明享有涉案作品署名权的情况下,其主张被告侵害了其署名权,其诉讼主体不适格。本案的审理,对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就有关作品如何确定其权属及行使著作权权利有很好的警示作用,在进行作品创作的过程中,一定要分清职务作品和法人作品的区别和认定条件,从而明确所创作作品的著作权权属,以便在发生纠纷时,能正确运用诉权保护企业自身利益。

编辑:谢梦吟   校对:曾燕   审核:代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