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绵阳市游仙区法院共计受理首次执行案件2676件,执结2479件,执行到位金额6.93亿元(含终结执行到位)。其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法院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方式结案的案件有1132件,占已结首次执行案件的45.67%。终结本次执行案件均因“执行不能”导致无法全部执行到位。
针对“执行不能”案件,游仙法院坚持从狠抓节点管控、严格审查终本、规范执行行为、加大司法救助力度、加大强制惩处力度等多个方面提升执行的质量和效率,竭尽所能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例一: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导致案件执行不能】
基本案情:在陈某某与朱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游仙法院于2021年12月10日作出民事调解书,朱某某应偿还陈某某本息100万元。后朱某某未按照调解书确定的期限履行义务,陈某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情况: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对朱某某名下的财产进行了查询,冻结并扣划其银行存款18640元,后支付给陈某某;查封朱某某名下房屋一套,但该房屋属于轮候查封,本院无处置权,本院向首查封法院发送了参与分配函;查封朱某某闽J车辆一辆,但车辆未能实际控制,亦无法处置。此外,本院对朱某某的住所地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已对朱某某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执行法官将情况告知陈某某,陈某某表示清楚并理解,最终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执行人朱某某年逾古稀,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经实地调查核实确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穷尽调查措施仍无法全部执行到位,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
【案例二:因执行不能终本期间,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线索,法院核实后巧用拘留措施促成案件执行完毕】
基本案情:在唐某某申请执行杨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刑事附带民事赔偿一案中,截至2021年1月,杨某某尚有10余万元未向唐某某履行,唐某某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执行案件受理后,游仙区法院即刻通过网络查控、传统查控、委托查询等多种方式对杨某某名下财产进行查询,冻结其银行账户三个,扣划金额4000余元;经法官多次沟通,杨某某又自愿缴纳4000余元,该次执行程序合计到账0.9万元,案件以终本方式结案。2023年春节,申请人唐某某称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线索。游仙区法院立即派员前往杨某某所在地进行核实,发现情况属实后拟对其采取拘留措施。迫于执行威严,杨某某主动拿出11.5万元执行案款,“终本”案件也能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申请执行人权益的实现不仅依靠法院的强制手段,还依赖于申请执行人的积极配合。特别是针对“执行不能”案件,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主动发现和提供被执行人的各种线索,以便法院及时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确保精准、快速执行到位。
【案例三:执行不能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经济条件极其困难,依法为其申请司法救助】
基本案情:在秦某某申请执行姜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姜某某拖欠赔偿款124961.86元及相应迟延履行利息,秦某某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过程:2021年秦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到位1.3万元,被执行人姜某某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案件以终本方式结案。经核实,申请执行人秦某某已逾花甲之年,且因交通事故造成十级伤残,经济确属十分困难,已无法维系自身及其家庭基本生活。游仙区法院遂向区委政法委申请对其进行司法救助,救助款项4万元已在今年1月支付给秦某某。
典型意义:法院在穷尽执行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确实没有执行能力,而申请执行人经济条件极其困难,又符合一定条件的,法院可申请对其进行司法救助,即给予申请执行人一定的经济帮助,以缓解其生活困难,传递司法温情。
2022年,绵阳市游仙区法院共为19位申请执行人申请了司法救助,已有10案11人得到司法救助款项合计2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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