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江:擅自转移担保物,罚款处罚

  
2023-03-10 09:38:41
     

近日,合江县人民法院对两起财产保全过程中,申请人未经人民法院允许擅自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行为进行罚款处罚。

案情一:转移存款

申请人谢某以其名下某银行存款3万元作为担保,向合江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税某价值5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法院受理后,依法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在冻结申请人谢某银行存款的过程中,不料发现谢某已将该银行账户里原有的3万元存款转走。

案情二:转移车辆所有权

申请人刘某以其所有的车牌号为“川E***85”的小型普通客车作为担保,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陈某名下价值9万余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法院受理后,依法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在查封申请人刘某作为担保物的机动车的过程中,却发现该车所有权已转移。

针对上述两种情况,执行法官当即责令申请人对担保财产进行补足或变更,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相关法律、解释的规定,依法对两名申请人实施罚款500元的处罚,这也是合江法院首例对财产保全申请人擅自转移担保财产行为的处罚。在经过办案法官批评教育并释法后,两名当事人都认识到自己行为的错误,服从法院的处罚决定,并及时补足或变更担保财产,使财产保全程序能够顺利办结。

法官提醒,作为财产保全的申请人,理应积极配合、协助法院完成财产保全程序,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行为不仅影响了财产保全效率,浪费了司法资源,同时也触犯了法律法规,是不可取的。申请人如果不能保证担保财产的稳定,建议以诉讼保全保险单据作为担保。

财产保全:人民法院为了保证民事判决的实际执行或者避免财产遭受损失,在利害关系人起诉前或者当事人起诉后,根据利害关系人或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当事人的财产或者争议的标的物,采取限制当事人处分的强制措施,以保证将来生效判决得以执行的一种诉讼制度,贯穿了诉前、诉中、执行各个阶段。

( 刘洋)

编辑:贾知若   校对:曾燕   审核:代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