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体验?当心落入消费陷阱!   

  
2023-03-15 15:13:16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王一多

“我们免费体验,来试试嘛。”经常有商家以此为噱头吸引消费者,但是有些不法商家却实际用“软暴力”强迫交易,严重扰乱市场管理秩序,影响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今天,成都市锦江区法院便通报了这样两起案例,打击强迫交易犯罪,切实维护消费者权益和公平交易秩序。

案例一:故意“灼伤”客人皮肤强迫其消费

被告人曾某、赵某雇佣拉客人员,在地铁口等地宣传“新店开业,免费护理”,将消费者带至某“美容生活馆”。等客人到店后,他们谎称给被害人免费体验皮肤深层护理,先使用仪器让被害人面部变黑,再以“燃脂辣椒膏”涂抹到被害人面部,致使其局部皮肤发红发热并伴有灼热感。被害人惊恐不已,被告人曾某、赵某则以需要及时修复皮肤为由强迫被害人消费15406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赵某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并根据二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具体情节和作用,判处曾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赵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

案例二:故意做“阴阳头”让客人高价接发

被告人王某、石某利用抖音、快手等网络平台发布低价虚假广告诱骗被害人前去某“美发工作室”接发。当客人到店后,被告人王某、石某要求发型师在接发过程中故意将假发不均匀嫁接,造成“阴阳头”效果,并告知被害人低价接发材料已用完。随后他们利用被害人无法接受“阴阳头”的心理,使用言语劝说、嘲讽胁迫等手段,迫使被害人继续购买高价假发完成接发。被害人最终支付接发费用8435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石某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并根据二人各自的罪行,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石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责令退赔被害人损失。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以上被告人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公民平等、自愿交易权以及财产权等,还违背了市场公平交易原则,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

法官提示消费者应筑牢消费风险防线,对低价陷阱保持警惕。首先,应选择正规的店家,在接受服务前可查验店铺及从业人员的相关证照,不要被“超低价”、“零费用”等诱人宣传所迷惑,防止掉入低价陷阱;其次,消费者要正确认识交易中存在的风险,把正常的交易风险与不公平的交易分开。如正常看待和分析服务的价格,如果一次服务比市场价格低很多或者甚至“免费”,消费者应主动分辨是否存在潜在的消费陷阱,避免盲目追求价格低廉而受骗上当;再次,消费者应当理性消费,增强维权意识,一旦遭遇强迫交易,应该第一时间报警处理,采取措施收集相关证据,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编辑:贾知若   校对:曾燕   审核:代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