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违约金过高 法院怎么判?

  
2023-02-01 11:36:12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赵诗柯

租用机械设备后未及时付款,合同约定承租方每天承担总租金5%的违约金,是否合理?近日,都江堰市法院审理了一起租赁合同纠纷案,结合合同的履行情况、被告的违约程度和案件的实际情况、双方的合同约定等综合因素,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租金及利息共计20万余元。

2013年9月11日,王某某作为承租方与陈某某作为出租方签订了一份《工程机械租赁合同》,约定王某某租赁陈某某的一台挖机,租赁期限为1年,租赁费为每月8.5万元,陈某某方同意每天工作20小时等内容。同时,这份合同还就“违约金”特别约定“租金每30天结算一次,如果王某某不及时付款,且在规定付款日期三天后仍不付款,陈某某机械有权停机,甚至拉回机械,王某某不得以任何理由干涉阻挡,所造成一切损失由其全部承担,每天承担总租金5%的违约金,直至结清为止”。

后来,由于王某某没有及时付款,于是在2019年12月向陈某某出具一份《欠条》,确认尚欠陈某某租金187000元。

都江堰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本案中的民事法律行为完成均在民法典施行以前,应当适用当时的法律规定。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提供机械设备,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租金,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租金187000元的主张,法院予以支持。但合同中对违约金约定过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结合合同的履行情况、被告的违约程度和案件的实际情况、双方的合同约定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法院酌情对原告主张利息187000元×10%=18700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王某某向陈某某支付租金187000元及利息18700元,合计205700元。

编辑:夏修露   校对:曾燕   审核:代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