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王一多
短视频风格素材相似雷同算侵权吗?商标名字一样但形式不完全一样侵权吗?1月29日,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与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联合发布十个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涵盖了著作权侵权纠纷、不正当竞争纠纷、侵害商标权纠纷、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等知识产权案件类型。
2020年4月23日,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与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签订《司法合作协议》,协同建立法治规则创新机制、司法联席会议机制、司法裁判尺度统一机制、执行工作机制等十大机制。此次联合发布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是两地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旨在通过以典型个案反映行业领域普遍问题,主动对接双城经济圈建设司法需求,深化司法协作,助推成渝双城经济圈高质量发展的举措之一,力争为成渝两地唱好“双城记”、共建经济圈提供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典型案例一:阳某某与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案
【案情简介】
阳某某是快手平台用户“在下铁头阿彪”的注册人,先后在该平台发布两段人物角色关系相同的同系列短视频,第一段短视频名为《她强由她强,出事由哥来抗》(以下简称权利视频1),短视频内容为:两只猫角色关系为兄弟,弟弟开着玩具车毁坏一女性角色的积木玩具,哥哥重新拼接还原积木,营救不成后与女性角色进行打斗,女性角色使用折扇、丝带作为武器,哥哥使用飞镖作为武器,台词出现“彪哥救我”“我也得弄坏你弟弟”,最后成功营救弟弟。第二段短视频名为《本来想借个厕所,不料却入了抓猫的黑店》(以下简称权利视频2),短视频主要内容为:两只猫角色关系为兄弟,两兄弟进入女性角色所在店铺借用厕所,女性角色邀请两兄弟吃饭,转场至长条餐桌后,女性角色利用丝带挟持弟弟,哥哥以飞镖作为武器与女性角色进行打斗,视频中出现日式元素。
后阳某某发现快手平台注册人“梁猛和小歪-精装追女仔”在快手平台发布名为《<追女仔系列>“富家千金篇”:忍者的世界该怎么追女生》的短视频,短视频的主要内容为:两男性角色人物关系为兄弟,女性角色设定为富家千金,两兄弟误闯富家千金所在地,与富家千金发生打斗,富家千金以丝带、飞镖、折扇为武器,利用丝带挟持弟弟,台词出现“歪哥救我”“我抓住你弟弟咯”,弟弟利用替身术逃脱,后转场至长条餐桌,哥哥与富家千金打赌成功后,弟弟追到富家千金,视频中出现日式元素。阳某某认为快手平台注册人“梁猛和小歪-精装追女仔”在快手平台发布的名为《<追女仔系列>“富家千金篇”:忍者的世界该怎么追女生》的短视频与其在快手平台发布的上述两段短视频,在服装道具、故事情节、画面构图、色彩表达、拍摄角度等存在实质性相似,使观众产生了相似的欣赏体验,构成著作权侵权。北京快手科技有限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未对该侵权短视频尽到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裁判结果】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权利视频1、权利视频2均是由一系列相关的固定图像组成,带有伴音且能够被看到、听到的视听作品,两个权利视频均构成一个独立的视听作品。阳某某所主张的穿着、动作、丝带、飞镖、折扇、长条餐桌、日式元素是前述视听作品的表达方式和组合形式,作品中抽象的思想本身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保护,只有对思想的具体表达才受著作权保护。换言之,《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是具有独创性的表达,在不考虑接触的情况下,不同的作者对于相同的风格、元素均会呈现出其独有的表达,而该独有的表达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本案中,公众均可以使用穿着、动作、丝带、飞镖、折扇、长条餐桌、日式元素的风格及元素进行表达,作品保护并不会把社会生活中的固有元素纳入私人领域的保护范围,而是将不同人利用固有元素所作出的不同表达予以保护,且该独创性表达是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判断被诉侵权作品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不能仅将社会生活中的固有元素与作品整体简单割裂开来、分别独立进行对比,若两个作品间仅存在社会生活中的固有元素近似,并不当然构成著作权侵权。故阳某某在本案主张被诉侵权视频运用的穿着、动作、丝带、飞镖、折扇、长条餐桌、日式元素等构成侵权的主张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宣判后,原告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随着移动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和智能手机的普及,短视频应运而生。短视频因其内容短小精悍、内容多元、创作门槛低、传播速度快等特点,既契合当代公众碎片化阅读习惯,又顺应大众创业的新风潮,故短视频迅速成为公众喜闻乐见的新型传播形态。短视频行业的迅速发展,也引发新的矛盾和冲突。本案是一起因短视频的著作权保护而产生的纠纷,该案涉及对短视频是否侵权及作品是否实质性相似进行认定,且通过依法裁判,合法保护短视频的著作权,对鼓励短视频创作创新和促进公众多元化表达,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典型案例二:方某假冒注册商标罪案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以来,被告人方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未取得第28641690号“谭鸭血”文字注册商标所有人四川至膳品牌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至膳公司)和独占许可使用人四川谭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谭公餐饮公司)的使用许可的情况下,在自行生产和委托他人加工生产的火锅底料、油料外包装上,按照谭公餐饮公司对“谭鸭血”注册商标的使用方式,假冒谭公餐饮公司生产的牛油火锅底料、油料销售给天津、江苏、上海、河南等地的谭鸭血火锅加盟店,非法经营数额高达人民币263210元。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辩称谭公餐饮公司在其对外销售的火锅底料、油料上使用的商标与至膳公司的“谭鸭血”注册商标并不相同,方某仿冒谭公餐饮公司实际使用的商标,不侵害至膳公司的注册商标,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裁判结果】
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方某未经“谭鸭血”商标所有人授权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其非法经营数额高达263210万元,属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谭公餐饮公司经至膳公司许可,取得第28641690号“谭鸭血”注册商标的独占使用权利,其将“谭鸭血”文字商标改变字体、加粗放大并添加拼音、通用名称等缺乏显著性的元素后,使用于核准使用类别的商品上,谭公餐饮公司对“谭鸭血”文字商标的改动并不影响体现“谭鸭血”文字商标的显著特征,反而突出并放大了“谭鸭血”的视觉效果,足以使公众认为二者系相同的商标。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判决被告人方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不服,提起上诉。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食品安全领域的假冒注册商标案件,“谭鸭血”作为成都知名连锁火锅品牌,其品牌影响力已辐射到全国各大城市,打击假冒火锅底料、油料的犯罪行为,对保障广大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和维护火锅品牌声誉具有重要意义。本案中,被告人实际使用的商标是商标权利人通过加粗放大、添加拼音、文字等方式在原注册商标上“变形”而成,其使用方式未改变“谭鸭血”文字注册商标的呼叫方式和显著性特征,且足以使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应当认定被告人在火锅底料、油料商品上使用了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打击侵害食品商标法益的犯罪行为,凸显了保护知名食品商标品牌的决心以及惩治涉食品安全犯罪的力度。
经典案例三:北京天保之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重庆地瓜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北京天保之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保之升公司)经授权依法享有某影视作品的著作财产权。经调查,其发现重庆地瓜老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瓜老公司)未经许可,在其运营网站(域名为“cqXXX.com”)上提供了上述作品的在线播放服务。天保之升公司于2022年2月23日对该侵权行为进行取证。该公司认为,地瓜老公司侵犯了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立即停止侵权并予以赔偿。地瓜老公司辩称,其系一家专门从事火锅餐饮服务的企业,并未涉足电影领域。涉案域名系向第三方服务商购买注册,用于宣传公司业务,并进行了ICP备案。合同于2021年4月25日到期后未再续费,但并未办理ICP备案注销手续。庭审中,法院向第三方服务商核实合同履行情况,并确认该合同已于2021年4月25日到期。另,地瓜老公司于2022年8月11日通过“Whois”查询到,涉案网站IP地址属地已在境外,与其备案服务器放置地址不一致,主张侵权行为与地瓜老公司无关。
【裁判结果】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ICP备案登记是认定网站经营者的初步证据,但ICP备案并不属于行政行为,仅属于行政监管的手段。ICP备案中的域名信息不属于“不可反驳的事实信息”,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能够证明ICP备案中的域名信息存在错误的,可以推翻ICP备案中的域名信息正确性。本案中,在侵权行为发生时,ICP备案登记信息为地瓜老公司,虽然地瓜老公司于侵权行为发生前已终止与原服务商的合作关系,但并不能排除地瓜老公司与其他服务商合作并继续使用涉案域名的情况,即不能当然得出地瓜老公司不再经营涉案网站的结论。另,地瓜老公司辩称IP地址属地与其备案地址不符,但该查询时间晚于天保之升公司的取证时间,不能因此证明取证时该IP地址的实际状况。综上,地瓜老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推翻工信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信息的公示公信效力,可以认定侵权行为发生时地瓜老公司为涉案网站实际经营者的事实,故其应当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该案经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后,原被告均未申请再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ICP备案信息作为域名登记的公示平台,社会公众均可通过该公开渠道确定域名使用者。域名作为网站的“身份证”,当网站发生侵权行为时,权利人可以通过该登记信息锁定侵权主体。对于备案人而言,在域名停止使用后,应当及时办理备案注销手续。当备案人抗辩其并非实际使用者时,法院应考虑ICP备案信息、备案人的抗辩事由查明等因素,综合判断现有证据能否达到足以排除备案人非实际使用者的程度。本案对“版权+流量”竞争环境下域名使用者的认定标准给出了判断,对同类案件具有一定指导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