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胡松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谭别林
2月20日,宣汉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黄某某涉嫌销售假药案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该案由院长董小飞担任审判长,县检察院检察长张君出庭支持公诉并作为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应诉。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黄某某系宣汉县某乡镇一村卫生站执业医生。2018年9月至2022年3月,黄某某数次通过微信购买了价值29万余元的“九龙中药丸”,其在明知该药丸不符合药品要求的情况下,仍以每包80元至100元不等的价格向周围群众出售,用以治疗风湿疼痛,获利2万余元,后被公安机关查获。经达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认定,该“九龙中药丸”系假药。
宣汉县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药品经营实行严格的许可制度,医药销售购进药品时,应当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药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不得购进和销售。被告人黄某某的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犯罪,同时应承担公益赔偿责任。黄某某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表示认罪认罚,愿意承担公益赔偿责任。鉴于本案的实际情况,合议庭决定对该案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