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法】丈夫状告妻子擅自中止妊娠 男方享有生育权吗?

  
2023-02-22 15:54:31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刘冰玉

妻子中止妊娠,丈夫以侵犯其生育权为由将其告上法院,近日,由成都高新区法院审理的该起案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对此,本报对此进行深入报道。

该案中,法院经审理认为女方没有侵害男方的生育权,依法判决驳回男方诉讼请求。男子拥有生育权吗?女方终止妊娠,男方有权提起赔偿吗?夫妻在什么情况下,可单方面申请离婚?在离婚案件中,什么情形下一方可提起赔偿?

就上述问题,记者采访了该案承办法官及律师。

【法官说法】

高新区法院民一庭法官梁林军表示,“男子享有生育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公民有生育的权利,也有依法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夫妻双方在实行计划生育中负有共同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三、夫妻关系 第二十三条 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是否生育发生纠纷,致使感情确已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应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第五项的规定处理。根据上述司法解释,男方提起赔偿不予支持。

“有下列情形的,法院应当准予离婚。” 梁林军说道,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三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 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同时,根据《民法典》,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其他重大过错。

【律师说法】

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黄鑫程表示,天赋人权,生育权作为《宪法》所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自当人人一致,而不分男女,从理论角度,繁衍后代是男女双方共同的行为,生育权所对应的的抚养义务亦是男女双方共同承担。

四川启道律师事务所律师付安勋表示,男性是享有生育权的,但法律对男性生育权的保护,不以一般侵权的救济赔偿方式来规定。 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十七条规定“公民有生育的权利”,因此,在我国男性也拥有生育权。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三条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男性以女性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将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夫妻双方均享有相应的生育权。夫妻双方因生育权冲突时,男方不得违背女方意愿主张其权利。女方享有的生育权是基于人身权中的一种生命健康权,男方所享有的生育权是身份权中的一种配偶权。当两权利相冲突时,法律应当更加关注生命健康权,而非配偶权。

【案件延伸】

若恋爱期间,女方怀孕,男方不同意结婚,孩子怎么办?

成都市律协婚姻家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四川原石律师事务所胡小敏表示,女方拥有生育选择权,“不论是否结婚,男方都应承担子女抚养义务”,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一条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

编辑:贾知若   校对:曾燕   审核:代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