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王一多
不慎遗失包,拾遗者不还,遗失人如何证明包内物品?近日,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遗失物返还纠纷,判决支持被告尹某返还原告蒋某某所主张的包内物品,值得注意的是,法院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写入判决。
2022年8月9日,蒋某某将装有笔记本电脑的电脑包遗忘在美团共享单车车筐内离开,想起后返回却寻找未果,于是向派出所报案。派出所调取天网视频后发现尹某将放有电脑包的共享单车骑走。民警多次电话联系尹某,但其拒不归还。同时,蒋某某通过电话联系美团客服,经客服与尹某沟通,尹某否认拾到电脑。第二天,尹某将一个电脑包及一本纸质笔记本交到派出所,表示自己拾到的电脑包中仅有一本纸质笔记本。
诉讼中,法院调取了两份视频,一份视频显示蒋某某在当天将电脑、鼠标及电源线放入了电脑包,并拿走电脑包下班。另一份视频显示,尹某直接扫码骑走共享单车,并没有打开查看电脑包。同时,法院根据美团客服提供的尹某骑车线路进行现场查看,发现尹某骑行离开遗失现场至锁车拿走电脑包仅两百余米,耗时约1分钟。
对于包内物品,蒋某某和尹某陈述不一致,究竟谁说的是真的?根据证据规则,遗失人可提交相关证据证明包内物品情况。结合视频材料,蒋某某与朋友的聊天记录,及其多次联系美团客服并报案的事实可知,蒋某某从遗失电脑,到查询、报案的整个流程清晰、符合常理。反之,尹某看见共享单车车筐内有电脑包后,未第一时间查看包内物品、送交公安机关,反而直接将车骑离现场将包拿走,并在接到公安机关和美团客服电话时,未予配合、协助,其行为不符合社会常理,且前后矛盾。因此,法院确认蒋某某主张的尹某拾得装有笔记本电脑、鼠标及电源线的电脑包未归还的事实具有高度可能性,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
法院认为,尹某在拾得物品后拒不归还,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亦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道德准则相悖,故法决尹某返还蒋某某所遗失的笔记本电脑、鼠标及电源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