隆昌市法院发布“执行不能”典型案例

  
2022-12-19 20:00:22
     

案例一:

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导致案件执行不能——李某申请执行刘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李某与刘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隆昌市法院于2021年6月8日根据双方协商结果达成调解协议,刘某应偿还李某借款10000元及利息。调解书生效后,刘某未按调解协议履行,李某向隆昌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刘某的财产线索,发现并扣划刘某银行存款3384元,后转付给李某。此外,法院未查询到刘某有财产可供执行。在执行法官联系刘某,要求其履行义务时,刘某称已无履行能力。执行法官到刘某住处圣灯镇某村核实刘某情况,发现刘某年岁已大且腿脚不便,没有履行能力。执行法官核实情况后告知李某,李某表示清楚并理解,最终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典型意义:本案中被执行人刘某年岁已大,腿脚不便,且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来源,经济状况十分困难,经实地调查核实确无可供执行财产,属于典型执行不能案件,隆昌市法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案例二:

执行不能案件的申请执行人经济条件极其困难,依法给予经济救助——申请执行人罗某某与被执行人薛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

罗某某与薛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隆昌市法院于2021年12月21日作出判决,薛某某应支付罗某某各项损失42002.76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因薛某某未主动履行,罗某某向隆昌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薛某某长期患病,低保户,靠打零工为生,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确无履行能力,隆昌市法院向申请执行人罗某某释明执行不能的情况,并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程序终结后,承办法官了解到申请人罗某某无固定工作,靠在工地做小工挣钱,收入较低且不稳定,妻子系肢体四级残疾人,儿子系在校大学生,家庭生活困难,于是向申请执行人释明司法救助程序。申请执行人及时申请救助,经隆昌市法院审核后,决定给予司法救助1.7万元。

典型意义:本案属于典型的执行不能案件,执行法院穷尽一切执行措施后,发现被执行人确实没有执行能力,而申请执行人经济条件极其困难,不足以维持日常生活。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执行法院对确有生活困难的申请执行人给予一定经济救助,以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体现了司法执行的温情。

■案例三:

因执行不能“终本”期间,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线索,法院核实后执行到位——赖某申请执行李某借款合同纠纷案

赖某与李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隆昌市法院于2013年根据双方协商结果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应偿还赖某借款9950元及利息。调解书生效后,因李某未主动履行,赖某向隆昌市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向李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李某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李某未履行。法院通过网络查控、不动产、车辆查询等,也未查询到李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法院依法将李某限制高消费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告知赖某执行情况并征得赖某同意后,法院将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告知赖某如果有李某的财产线索,可以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结案后,赖某积极打听、查询李某的财产线索,得知李某有退休金后,及时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最终,在经过几次恢复执行,扣划李某的退休金后,本案终于执行完毕,赖某收回了所有借款。

典型意义:申请执行人权益的实现不仅依靠法院的强制执行手段,更有赖于申请执行人的积极配合,特别是在法院依法依规穷尽执行措施后仍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应当积极主动发现和提供被执行人具体而有效的财产线索,以便执行法院及时采取相应的强制执行措施,确保快速、具体地执行到位。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余力)

编辑:王硼   校对:曾燕   审核:代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