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红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陈博
日常生活中,为了确保借款、欠款等各种款项及时足额支付,老百姓都懂得找人做担保。可有时一经诉讼,却发现即使签了字,也无法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那么,怎样的签字才是有效的呢?日前,蒲江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承办法官进行了详细解答,并多次强调一个细节。
2017年4月,老李投入十万余元联合朱某在邻县承包了一块土地用于农业种植。还没见到什么合作成效,老李就跟朱某闹掰了。二人经合意,老李退出合伙,朱某退还十余万元的投资款。因朱某暂时无钱支付,双方同意将此款转为借款,并约定在2019年10月31日前付清。为保证钱款的支付,老李还找来保证人王某作担保,在借条上写明了“担保人:王某”。
然而,朱某并没有依约按时还钱,老李催收无果,于2022年起诉至蒲江法院,主张朱某立即还款,并要求王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经审理,蒲江法院寿安法庭依法判决:1.朱某在15日内归还李某借款;2.驳回李某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老李拿着判决书找到法官,“法官,我这个借条上明明有保证人签字,为啥子判决不支持我要求他承担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呢?”心中是万分不解。
为什么本案判决没有支持老李的诉讼请求呢?承办法官解释道,原因在于当事人忽视了“保证期间”这个概念。
原来,在本案中的借条上,仅注明了“担保人”字样,未明确保证期间,因案件事实发生在2017年,因此适用《担保法》推定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因老李与朱某明确了主债务履行期限为2019年10月31日前,至老李向法院提起诉讼,保证期间早已经过,老李要求王某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失去了法律依据,因此未获支持。
该承办法官提醒,很多人都知道诉讼时效一般为3年,但是对于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的保证期间往往没有引起注意,有时也误认为与对债务人的时效相同。这样一来,往往会导致担保人脱离担保责任,不利于债权人对债权的保障。保证期间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这个期间已过,保证人便可免去保证责任。因此,当事人在签订保证合同时,应当对相关法律规定有所了解,才能更好地保护自己合法权益。若不了解相关规定,可及时咨询专业人士,获得专业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