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妻子有精神疾病,感谢检察院组织这场听证会,帮助我度过难关。我保证以后决不会再犯了,我当过兵,以后如果发现有其他人电鱼,我会主动去宣传、去制止。”2022年10月27日,在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的行政争议化解听证会上,当事人严某感激的说到。
2021年4月18日,严某于禁渔期内在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新桥镇涪江河支流内电捕鱼,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相关规定。2021年11月22日,遂宁市船山区农业农村局对其作出罚款15000元。因严某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也未履行罚款义务,农业农村局经催告程序后,于2022年7月25日申请强制执行罚款15000元及逾期加处罚款15000元,两项共计30000元。2022年7月27日,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裁定准予强制执行,并移送执行局执行。经查,严某系退伍军人,出生于1954年9月,现年68岁,其妻子韩某生于1953年12月,现年69岁,患有精神病,长期吃药,家庭生活困难。检察机关通过调查,全面掌握了案件情况,结合案情和严某的实际困难,与农业农村局、法院工作人员,进行了多次深入的探讨,寻找行政争议实质性化解的方法和路径。
2022年10月27日,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召开听证会,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人民监督员作为听证员,同时邀请区纪委监委工作人员和本案执行法官参与听证。听证会上,严某陈述了案情和家庭情况,提出了减免加处罚款的请求。经听证员一致评议,同意发出检察建议,建议免除加处的罚款。农业农村局代表当场表示,对严某免除加处罚款没有异议,法官对免除加处罚款予以认可。
检察机关认为,加处罚款是促使行政相对人自觉履行罚款义务的行政强制执行方式。根据法律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应当适当,强制执行决定书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强制执行的理由、依据和方式等内容。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强制时,应当结合加处罚款的制度功能,综合考虑相对人的履行能力、履行可能性,按照法定权限和法定程序予以作出。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参照最高人民检察院于2021年8月发布的第三十批指导性案例检例第119号,建议行政机关可以免除加处的罚款15000元,同时建议行政机关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
农业农村局采纳检察建议,在收到严某缴纳罚款本金15000元后,于2022年11月2日向法院申请结案,本案行政争议成功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