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1月14日,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全市首例公益诉讼起诉人遂宁市人民检察院诉被告刘某甲、刘某乙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民事公益诉讼案,本案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进行审理,并邀请人大代表旁听庭审。
据悉,二被告利用工作职务之便,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客户手机号码发送到微信群内,由群内人员利用手机号码在京东、淘宝等APP注册账号,每个号码注册成功一个APP账号,群内人员通过微信转账或红包等方式分别给予刘某甲、刘某乙金额1.5元至5元不等的报酬。刘某乙涉及个人信息条数为1461-7795条之间,获利11 692.9元;刘某甲涉及个人信息1287条,获利3196.96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二被告对公益诉讼起诉人主张的事实均无异议,并当庭表示悔过和歉意,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法院在征得双方同意的前提下,当庭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刘某甲支付公益诉讼赔偿金3196.96元、刘某乙支付公益诉讼赔偿金11 692.9元;二被告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
在大数据盛行的时代背景之下,非法倒卖、泄漏个人信息行为已对社会公众造成严重困扰。本案被告这种利用职务之便非法获取并出售个人信息获利的行为,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构成民事侵权,应当承担相应民事责任。案件经过遂宁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益诉讼,遂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调解书,彰显了法检联手惩治非法利用个人信息违法行为,全面维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决心。遂宁中院将以此为契机,在以后的审判工作中,加强与网信、公安以及检察机关等部门的协调对接,推动形成个人信息保护强大合力,为人民群众撑起数字世界的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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