忠诚铸魂 铁纪担当|法检“两长”同庭履职 共同守护绿水青山

  
2022-11-29 17:31:21
     

11月29日,洪雅法院组成7人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了穆某等三人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该案由洪雅法院院长白晟担任审判长,洪雅检察院检察长林激光出庭支持公诉。同时,邀请了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县农业农村局工作人员共计20余人旁听庭审。

案 件 回 顾


2022年5月2日,正值禁渔期。当天傍晚18:00,被告人穆某邀约被告人胡某、伍某乘坐一小船在属周公河珍稀鱼类省级自然保护区实验区的洪雅县瓦屋山镇雅女湖库区,使用电线、电瓶、竹竿等自制的电鱼竿电鱼。在电鱼期间,三被告人被游客举报。公安机关到达现场时,三人已离开小船,后公安机关在路边挡获胡某并查获鲢鱼、鲫鱼、鲤鱼等渔获物共计13.47千克。得知胡某已被公安机关挡获后,为掩盖罪行,穆某将电捕鱼设备沉入雅女湖。经洪雅县农业农村局评估,被告人穆某等人电鱼的行为造成水生生物资源总损害31339元。

三被告人明知是禁渔期和禁渔区,仍结伙电鱼,并企图掩盖罪行,洪雅检察院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向洪雅法院提起公诉。

庭 审 现 场


庭审中,公诉机关举证详实,措辞有力,整个庭审过程规范有序,合法严谨,在铁的事实面前,三被告人当庭认罪认罚。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穆某等人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和禁渔区,使用禁用的工具捕捞水产品,其行为情节严重,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三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造成生态环境损害,侵害社会公共利益,还应依法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综合各被告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以及具有犯罪前科、自首或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遂当庭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三被告人拘役五个月至四个月不等的刑罚,没收查获的渔获物,并责令其连带赔偿水生生物资源损失31339元,在县级以上媒体公开赔礼道歉。

法 官 说 法

该案是今年以来洪雅县法检“两长”首次同庭履职,是法检两院切实发挥领导干部带头办案、落实司法责任制的具体体现,彰显了法检两院打击破坏生态环境犯罪的坚定决心和守护绿水青山的责任担当。

同时,该案是一起使用禁用工具非法捕捞水产品破坏生态环境的典型案例,洪雅法院选取该案通过庭审观摩的形式以案说法,警醒广大群众破坏生态环境不仅要被处以刑罚,还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警示行业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和管理职责,提升执法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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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 条 链 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条  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二十九条  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三十五条  违反国家规定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赔偿下列损失和费用:

(一)生态环境受到损害至修复完成期间服务功能丧失导致的损失;

(二)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

(三)生态环境损害调查、鉴定评估等费用;

(四)清除污染、修复生态环境费用;

(五)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张情瑜

编辑:王硼   校对:曾燕   审核:代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