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慧玲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郭建民
随着网络的迅速发展,网上一些言行,可能变成伤人利刃,并触犯法律。
邬某系某商贸有限公司销售人员。今年,宋某在邬某所在公司购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销售价格为5180元。两天后,宋某以其所购的商品价格高于某商城为由,要求退货或退差价遭拒。
退货不成后,宋某在线上某杂谈版块发布《无良商家合伙诈骗消费者》的帖,附有邬某清晰照片一张。
邬某知晓后立即向派出所报案。经民警通知后,宋某将帖删除。截至删帖时,该帖点击阅读量为6210次,评论106次。
经过调查,邬某、宋某在通过微信就退换货进行磋商的过程中,宋某曾多次用语言对邬某进行威胁。
邬某认为,宋某的行为导致其社会评价被贬低,生活受到严重干扰,身心遭受极大痛苦。
邬某将宋某诉至自贡市自流井区法院,要求宋某立即停止侵犯自己名誉权的行为,删除文帖,并赔礼道歉。
自流井区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邬某作为自然人,其名誉权受法律保护。被告宋某在线上论坛发表有损邬某的言论,且有一定浏览量,给原告邬某的社会评价造成了负面影响,侵犯了邬某的名誉权,给邬某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被告宋某应当立即停止侵权,向原告邬某赔礼道歉,并在其言论影响范围内给原告邬某恢复名誉。
法院判决:被告宋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在线上论坛就侵犯原告邬某名誉权的行为发布道歉声明并保留20日。
法官说法
自然人、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在网上损毁他人名誉,导致他人社会评价降低,构成网络名誉侵权的,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四条 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