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其琳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郭建民
近日,自贡市自流井区法院舒坪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既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为企业发展提供了司法保障。
原告罗某诉称:今年四月我到某超市处进行猪肉分割销售工作,与超市老板口头约定试用期为3天。
上班5天后,卖猪肉的“同事”说:“超市老板让我告诉你,你不能胜任这个工作,明天就不来上班了。”并支付了我5天的工资540元。
几天后,“同事”又说他不负责我的工资,让我退还。退还后,我向超市索要工资未果,请求法院主持公道。
被告某超市答辩称:卖猪肉的柜台是被出租出去的,原告所说的卖猪肉的“同事”才是其老板,我们招聘也是帮猪肉老板招聘,罗某并不为超市工作,他的工作都是猪肉老板在安排,我们也“管不到”他。
猪肉老板付了工资又收回的事,我们并不清楚。我们和罗某之间从未建立任何形式的劳动关系,他的工资不该由我们支付,罗某的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法院审判
承办法官充分听取双方意见,梳理争议焦点,结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审理后发现:罗某到超市从事猪肉分割工作系超市负责人出面招聘,并且工作时间、工作范围、劳动报酬等相关内容均由超市负责人告知罗某,所以罗某应当属于超市招聘职工,其工资应由超市支付。
庭后法官多次联系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对当事人进行释法明理、耐心劝解,从法理、情理各个角度讲明利害关系和法律后果。经过法官的不懈努力,双方当事人的关系得到了一定缓和,最终达成和解意见,并约定到法庭当庭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