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杨雪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陈博 实习生廖安泰
日前,一起因意外导致卸货工人受伤,但责任方涉及登记车主、实际运营者、前任司机、现任司机的多方责任纠纷在蒲江法院大塘法庭采用“调解+执先督”的方式下成功调解,伤者在调解当日便拿到了部分赔偿款。
不久前,李某、钱某合伙购买了一辆货运车,车辆挂靠在A公司,车辆的登记车主为李某,实际运营者则为钱某。车辆运营一段时间后,原驾驶员孙某便提出离职,钱某便另行雇佣了新司机周某,但周某对车辆、路线等都不是很熟悉,所以便提出试驾一天,钱某则让孙某在旁帮带。
货车到达交货地后,周某因不熟悉车辆操作,便让赵某等人自行操作降落货车厢。在操作过程中,车厢板瞬间掉落,赵某右手被压,失去知觉。众人合力将赵某救出并就近送医,但因伤情严重,又被转送至四川省华西医院治疗。经诊断,赵某为开放性粉碎性骨折、右侧桡动脉、正中神经等重度挫伤,后经鉴定为九级伤残。住院期间,赵某共产生14万余元的医疗费。
这笔医疗费对家住蒲江农村,平时靠打零工维持家庭开销的赵某家庭来说,可以说是一笔巨款,并且后续的治疗费用对赵某家庭也是一笔不小的开销。事后,赵某家属为赵某的赔偿问题多次奔走协商,但都未能获得满意的结果,无奈的赵某便向蒲江法院提起了诉讼。
大塘法庭在受理该案后,便启动先调程序组织各方进行调解,但因各方当事人在责任认定上存在重大分歧,无法达成合意,最终调解失败,转入审判程序。庭审中,各方当事人对赵某的伤情、医疗开销、误工费等事实均没有异议,但在责任认定问题上仍各执一词。
孙某认为自己已经辞职,是临时被叫来帮带的,不应当承担责任。周某认为自己只是试驾,没有正式入职也没有领取报酬,相当于无偿帮工,并且在事故中也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不应当承担责任。李某认为自己只是登记车主,没有参与实际经营,雇不雇人、雇什么人、雇多少人、做什么事都与自己无关,因为实际运营人是钱某。钱某则认为自己既不是登记车主,也不是实际车主,驾驶员也不是自己雇的,自己与赵某受伤无关。
各方相互推诿扯皮,调解难度较大,但主审法官本着实事求是和当事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决定采用“调解+执先督”的方式化解纠纷,并邀请律师共同参与。在法庭的释法明理下,各方渐渐平息怒气,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调解协议书。
在法官的执行先行督促下,李某当场付清了自己的那部分赔偿款,钱某、周某等人承诺在2023年1月底前付清剩余10万余元。最终,赵某在当天便拿到了部分赔偿款19万余元。至此,该起涉及多方责任的纠纷成功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