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彬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郭建民
被执行人以没有钱为借口拒不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人民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进行15日的拘留。“这下害怕了,我愿意还钱。”
原来,自贡市民彭某因借款合同纠纷,经自流井法院判决偿还原告借款并按年利率计算利息。判决生效后,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自流井法院向彭某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
因被执行人彭某一直以没有钱为借口拒不履行义务,自流井法院决定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15日的拘留。彭某接到拘留决定后,主动与申请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承诺还钱,由彭某哥哥彭某军为彭某做担保。
解除拘留决定后,彭某并未按和解协议如期履行,申请人再次向自流井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双方当事人经过法院调解后,再次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但彭某在偿还部分案款后,又拒绝履行。经申请人申请,自流井法院再次恢复执行,同时对彭某作出拘留决定书。
彭某以自己有心脏病遗留病史为由想要逃避司法拘留,为维护彭某健康权及司法拘留的严肃性,执行法官立即带彭某到医院做心脏急诊检查,检查结果表明彭某可能患有冠心病、心绞痛等相关疾病,但具备拘留条件。
考虑到彭某身体情况,执行法官在拘留所再次对彭某耐心释法,告知其拒不履行义务的后果不仅仅是司法拘留,甚至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彭某听后当即向亲友筹款,基于彭某积极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及时改正,自流井法院依法提前解除对彭某的拘留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