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迪 陈洁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郭建民
人民法院在执行中,会给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而被执行人应该及时、准确的的申报财产,否则,就会受到法律的处罚。
江苏南通市某公司是自贡市自流井法院判决的合同纠纷案的被执行人,执行中,自流井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江苏某公司发出《报告财产令》,限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报告财产令》十日内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
然而,被执行人签收《报告财产令》后,自认为自己“天远地远”的,法院也查不到自己的真是情况,也不可能千里迢迢去找他,因此竟然拒绝向法院报告其财产。
自流井法院通过网络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在多个银行开立有账户并有大量存款、其名下登记有机动车、不动产等财产信息,且被执行人在其他多个公司持有不同股份份额。
法院认为,被执行人违反财产报告义务,拒绝向法院报告其财产状况,依法应予处罚。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法院决定对被执行人江苏某公司予以罚款50000元并向其释法明理,告知拒不缴纳罚款的法律后果。被执行人这才意识到法律的威严和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后果的严重性,主动缴纳罚款50000元。
自流井法院执行局局长王勇表示:本案的被执行人拒不报告财产行为是对法律的漠视,对法院的挑战。法院对其处以罚款的执行,警示那些抗拒和逃避执行的人,视法律为无物者,必将受到法律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