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赵诗柯
成都郫都区一商家因无证经营进口冷链食品被罚29万余元,然而,不服处罚决定的商家却将市场监管部门告上法庭……近日, 都江堰市法院审理了一起行政争议案,依法驳回了原告吴某某的诉求。
2021年1月26日,郫都区市场监管局对吴某某位于郫都区某村的63号库房开展监督检查。现场未发现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并当场查获蒸煮锅、切割机等设施设备,以及不符合标准的进口牛百叶等物料。因吴某某涉嫌违法经营,郫都区市场监管局即予以立案,并开展了调查询问等工作。
因吴某某存在采购原材料牛百叶外包装上存在无中文标识、未使用规范汉字以及进口预包装未标示原产国国名或地区区名等违法情形,郫都区市场监管局认定该批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同时吴某某租用的生产加工场所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且未办理营业执照和生产许可证,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条以及《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七条。最终,郫都区市场监管局按照《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定》第十条第二项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吴某某处以罚款293080元,并没收相关物料、设施设备。
吴某某不满处罚决定,于是将市场监管部门诉至都江堰市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上诉人郫都区市场监管局负责其辖区内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具有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职权。郫都区市场监管局对上诉人吴某某从事水产品加工生产经营的63号库房开展监督检查,因发现涉嫌违法予以立案调查,对吴某某、侯某某等有关人员进行询问,根据调查内容,经集体讨论后对吴某某作出处罚决定,作出处罚决定前告知了吴某某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及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作出处罚决定后送达吴某某,行政程序符合法律规定。郫都区市场监管局作出处罚决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过罚相当,遂驳回吴某某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