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 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蒋京洲
无视警示标识游玩游乐园内游乐设施,发生事故后要求游乐园赔偿能否得到支持?近日,记者从新都区法院获悉了这一案例。
据了解,2021年10月4日,张某购票进入某游乐园,在一秋千项目玩耍时因秋千坠落致张某受伤九级伤残。事发后,张某向新都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各类赔偿总计20余万元。经法院开庭审理,进一步查明,事发后张某的家人向成都市公安局新都区分局三河派出所报警,《接(报)处警登记表》明确记载涉事秋千有警示标志,另根据被告方提供的现场照片,秋千由警示条围住,秋千上有“严禁攀爬、违者后果自负”的字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第一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法院认为游乐园作为秋千所有人,其提交的现场照片与警方《接(报)处警登记表》载明的现场状况一致,能够印证游乐园已尽到合理的管理和安全注意、提示义务,游乐园在本次事故中不存在过错。张某作为一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对现场的环境、警示标志有清晰的认知,其放任自己坐在已经拆除并带有警示标志的秋千上,属于自陷风险的行为,对其产生的伤害应由自身承担责任。故,本院对张某的诉请不予支持。张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明确了成年人是自身风险的第一掌控者。于个人而言,每个公民,尤其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作为法律意义上的“理性人”,在充分享受法律赋予自由的同时,相应地也应承担自身抉择所带来的风险。当前正值夏季高温暑期,成年公民应对自身及被其监护监管的未成年人的安全负责,切忌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如对明显存在的风险放任自陷应自负其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