贡法宣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 郭建民
陈某:还钱!
刘某:利息太高,不合法!
陈某:借钱时说好的月息五分,就得按约定还!
刘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陈某借款,2021年3月15日,刘某出具《借条》向陈某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二个月,口头约定借款期间利息按月息5%计算,同时按月息5%预先在本金20000元中扣除二个月利息共计2000元后,陈某通过微信向刘某转款交付借款18000元。2022年1月25日,刘某通过微信转入陈某账号金额6000元。3月25日,陈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被告归还借款本金20000元。
法官说法: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的规定,本案借款预先扣除利息因违反前述法律规定,借款的本金依法认定为陈某实际转账交付给刘某的金额18000元。
法律保护的民间借贷利率上限月息不得超过0.0128,超出部分为“高息”,法律不予支持,很明显,本案约定月息0.05,超出法定利息三倍多。
陈某与刘某对6000元系归还的本金还是利息均不能举示相应证据予以证明,经审查,从双方借款成立时至陈某归还6000元共历经317天,刘某应当支付的利息,刘某还应当归还陈某借款本金14407.4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