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勇 四川法治报-法治四川新闻客户端记者郭建民
理发店开进居民楼?麻将馆开在居民楼下;将住宅房屋变成民宿,房主将住房“住改商”是否需要邻居同意?
邹某与谢某是同一小区同一栋楼的上下楼邻居,本是睦邻友好的关系,如今却因“住改商”闹得不愉快。原来谢某将其登记用途为住宅的房屋私自改变为干洗店、理发店、美容店并对外营业,来往人员频繁进出,对邹某的生活造成了一定的不利影响。双方多次协商,谢某认为其没有过错。邹某遂向自贡市自流井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谢某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
自流井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谢某未经作为案涉房屋利害关系人的原告邹某同意,将其登记用途为住宅的房屋,用于开展对外经营活动,其行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九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规定相悖,应将案涉房屋的用途恢复为住宅,故原告的诉请,法院予以支持。
法官说法:
生活中,小区业主擅自将住宅房屋改变为经营用房的情况屡见不鲜,为小区业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损害了相关业主的合法权益。这种“住改商”行为法律并不禁止,不过“住改商”需要满足两个前提条件:一是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二是必须经利害关系的业主一致同意。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否则“住”都不能改成“商”,一旦改完,“商”还得再改回“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