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贡大安法院发布白皮书 为未成年人掌灯护航

  
2022-06-02 11:21:25
     

周艳霖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郭建民

“六一”国际儿童节,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发布《大安法院2019-2021年度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白皮书》,《白皮书》介绍2019年至2021年大安法院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基本情况、主要特点,以及主要做法和成效,为更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掌灯护航。


近三年,大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涉未刑事案件23件,其中未成年人犯罪案件8件,未成年人被侵害案件15件。涉未刑事案件占全部刑事案件的3.2%。未成年人被侵害案件人数为20人,其中14周岁以下为11人,14周岁至18周岁9人。

未成年犯罪案件保持低发态势,以抢劫、盗窃、强奸等侵犯财产和暴力犯罪为主。被害人为未成年人的刑事案件有上升趋势,多为性侵案件。

近三年,大安法院共审结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案件共计584件,其中数量较多的为涉及未成年人抚养权的离婚纠纷322件,抚养费纠纷53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19件。

近三年,大安法院办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执行案件100件,均为婚姻家庭纠纷中关于抚养费的执行案件,涉及执行金额125.03万元,执行到位金额71.6万元。

大安法院组建了专业团队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规范辖区内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统一裁判尺度,最大限度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延伸审判职能,坚持案后回访,发挥司法建议作用。

大安法院院长吴鸿涛表示,法院将立足审判实际,不断提升案件质量,探索庭后延伸,随案发放《家庭教育指导令》,并继续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构建司法合力,坚持全覆盖、长效化的法治宣传。


典型案例:

张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伙同他人组织被告人郭某某(时年16周岁)、胡某某、卢某某等十余名未成年人在四川省南充市、成都市等地的KTV娱乐场所从事有偿陪侍服务。2020年12月6日凌晨4时许,胡某某(女,14周岁)在卢某某处得知有人有性交易需求后,在被告人郭某某和张某的介绍安排下,有偿与他人发生性关系,事后郭某某将嫖资交给张某和卢某某。

2020年11月初,张某以从事有偿陪侍工作为名,将李某(女,13周岁,在校学生)从自贡市大安区牛佛镇带至南充市西充县“百乐门KTV”。李某通过微信联系家人将其接回自贡市大安区牛佛镇。张某要求李某支付车费、食宿费和KTV的罚款等费用共计1000元,安排被告人郭某某找李某还钱。2020年12月20日下午,在校学生牟某某、雍某(均系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等人将李某堵至该校教室内,郭某某以李某欠张某钱和在网上辱骂自己为由,指使牟某某等人对李某实施殴打、辱骂等行为。牟某某等人轮流扇李某的耳光,迫使李某下跪,雍某等人在旁录像。后雍某扯开李某领口看其胸部,侮辱李某。郭某某将被害人李某被殴打的视频发送给其他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

案发后,郭某某的亲属代其赔偿被害人李某经济损失并获得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指使其他未成年人随意殴打未成年人,并将拍摄的视频传播,该校园欺凌行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郭某某介绍未成年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和事实成立。被告人郭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介绍卖淫罪,应当数罪并罚。

一审判决结果:被告人郭某某犯寻衅滋事罪、介绍卖淫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千元。

【典型意义】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未成年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的案件。被告人郭某某作为一名未成年人,伙同他人介绍未成年人卖淫并且指使未成年人随意殴打未成年人,严重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未成年人心智不健全,容易受到社会的引诱、诱惑而导致犯罪,特别是针对未成年被害人犯罪的,社会危害大,严重影响被害人的身心健康,应予以足够重视,通过判处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王某某诉某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

2013年12月19日,夏某某与王某某登记再婚,2015年5月31日生育原告王某某。原告王某某出生即随母落户于某村民小组。2019年,因政府建设,征收了某村民小组的部分土地。2020年10月,某村民小组向其成员分配了征地补偿款,每名成员分得7590元。该村以王某某系“空挂户”为由,将其排除在分配名单之外,致王某某未能参与此次分配。王某某诉至人民法院,要求某村民小组支付2019年度集体收益款7590元。

法院认为,农村集体土地因征收所产生的征地补偿款,在尚未经过村民会议讨论决定分配前,依法属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等地享有分配权。原告王某某出生后即随母亲将户口登记在某村民小组,且在该处居住生活,综合王某某的户籍和生活状况等因素,应当认定其为某村民小组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遂判决被告某村民小组向原告王某某支付7590元。

【典型意义】

随着社会经济发展和城市化建设推进,农村集体土地被征收后,在征收补偿款的分配过程中,可能会因为妇女儿童的主体资格发生争议。本案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议定方式,将依法应当享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未成年人排除在分配名单之外,有违平等保护未成年人权益原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根据自治原则及法律规定讨论决定本集体经济组织事项,但不能与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相抵触,更不得侵犯村民特别是未成年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

该案入选2021年四川省未成年人五大典型案例。

编辑:夏修露   校对:曾燕   审核:代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