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环境日丨当好一方山水的守护者

  
2022-06-06 19:33:51
     

刘艳芳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

在第51个世界环境日来临之际,日前,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了《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2019年—2021年)》及广安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2019年—2021年)。


广安法院环境资源审判有这些亮点

近年来,广安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服务保障市委“品质主导”战略实施,当好一方山水的守护者。

持续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

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体制机制建设,广安中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各基层法院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合议庭或审判团队7个,设置环境资源审判专业法庭或巡回法庭4个。2019年—2021年,全市法院共审结环境资源类案件323件,判令被告人放流鱼苗18.7万尾,复植树苗2875株,判令12人参加巡河值守、巡山护林等环境保护公益活动。

同心共筑长江上游生态屏障

加强嘉陵江流域司法协作,广安中院与嘉陵江流域的10家中院签署《嘉陵江流域环境资源保护司法协作框架协议》,建立13项协作机制。基层法院与重庆市渝北区法院、合川区法院、长寿区法院开展环境资源司法协作,渝广两地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2次、召开联席会5次、发布环境资源典型案例5件、互助办理环境资源案件38件。

持续深化环境资源保护多元共治

与公安、检察、司法等部门建立联席会议机制,形成环境资源司法保护合力。与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务等部门建立横向联动机制,通过发布典型案例、发送司法建议等方式推进环境资源保护协同治理。

加快建设生态修复司法实践基地

积极延伸审判职能,融入生态环境治理大格局,邻水县法院与邻水县检察院在川渝合作九大功能平台之一的明月山绿色发展示范带共建让水湖“水墨桃源”生态修复司法实践基地,武胜县法院、广安区法院分别在嘉陵江、渠江岸边建立增殖放流基地。推动生态修复司法实践基地实质化运行,开展巡回审理、增殖放流、补植复绿、法治宣传等126次。

广安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十大典型案例(2019年—2021年)

●陆某某、伍某某等十一人非法狩猎案

●四川某陶瓷有限公司、四川省某瓷业有限公司、周某等非法经营案

●邻水县某垃圾处理厂诉广安市邻水生态环境局环保行政处罚案

●华蓥市人民检察院诉唐某某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王某某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案

●潘某某、阳某某、刘某某污染环境案

●邻水县黎家镇人民政府诉兰某甲等渔业承包合同纠纷案

●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诉蒲某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四川省广安市人民检察院诉梁某某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

●四川省岳池四海发展实业有限公司诉岳池县水务局、岳池县人民政府水利行政处罚及行政复议案

邻水县某垃圾处理厂诉广安市邻水生态环境局环保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四川省长江经济带暗访组对邻水县某垃圾处理厂进行检查,发现其提供的4份地下水水质监测井水质检测报告系伪造。广安市邻水生态环境局对此立案调查,并对原告作出《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同年6月,又以该垃圾处理厂违反现场检查制度为由,对其作出罚款74,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该垃圾处理厂不服,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案涉行政处罚决定。

【裁判结果】

前锋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提供的调查笔录以及提取的原告接受四川省长江经济带暗访组检查时提供的虚假水质检测报告,可以认定原告的违法事实。被告作出的决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对原告作出的《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该决定属于行政命令,不是行政处罚。《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相对《行政处罚决定书》而言,仅是一个过程性行为。遂判决驳回原告邻水县某垃圾处理厂的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

本案系广安市首起城市生活垃圾处理企业因提供虚假环境监测报告而受到行政处罚的行政诉讼案件。本案充分表明了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对引导相关垃圾处理等企业严格执行环保制度、完善内部监管体系,构建良好的诚实信用的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

华蓥市人民检察院诉唐某某滥伐林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基本案情】

2020年11月,被告人唐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组织他人砍伐了华蓥市古桥街道兴隆村二组“干河坝沟”“大土梁子”“古坟湾”“瓦窑榜”处退耕还林地里的巨桉树245株、千丈树5株,活立木蓄积68.025立方米。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华蓥市人民检察院根据指控事实及植被恢复设计方案提起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人唐某某于2021年12月底前通过人工植苗造林方式,补种750株油樟苗木,修复生态环境。

【裁判结果】

华蓥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唐某某构成滥伐林木罪。同时,被告人唐某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林木,致使生态环境受到损害,在依法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应当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责任。故判决被告人唐某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唐某某于2021年12月底前在华蓥市古桥街道兴隆村二组“干河坝沟”“大土梁子”“古坟湾”“瓦窑榜”处通过人工植苗造林方式,补种750株油樟苗木,修复生态环境;查封的橘红色油锯一把、巨桉原木料十七吨,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本案被告人唐某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形下滥伐林木,不仅要承担刑事责任,还要承担生态修复责任。法院根据案件实际,判决被告人通过补种树苗的形式修复生态环境,既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社会利益,又彰显出人民法院坚持“惩防并举,修复优先”的恢复性司法理念,用法治方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王某某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案

【基本案情】

2021年8月,被告人王某某以食用为目的,在武胜县街子镇某村使用强光照射的方式非法猎捕沼蛙140只、黑斑蛙33只。沼蛙、黑斑蛙均列入《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侦查机关对截获物均予当即放生。

【裁判结果】

武胜县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沼蛙、黑斑蛙170余只,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结合王某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典型意义】

本案系《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两高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之前的全市首例非法猎捕陆生野生动物罪案例。本案判决的典型意义在于,警示人们珍爱生命,爱护野生动物,远离滥捕滥杀、食用野生动物行为,同时呼吁人们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护生态平衡。

 

编辑:徐雯夏   校对:曾燕   审核:代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