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有为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郭建民
近日,在荣县法院执行法官不懈努力下,促成被执行人彭某某与申请执行人李某某握手言和,经过长达18年的追索,李某某的权利最终得以实现。
彭某某与李某某系继父子关系。多年前李某某之母因交通事故意外死亡,因李某某当时系未成年人,李某某母亲死亡的赔偿金由彭某某独自领取,其中包含李某某应得的被抚养人生活费2万余元。此后,李某某由其姑母负责抚养,但彭某某未将李某某应得的生活费支付李某某,并因此产生纠纷引发诉讼,最终经由法院判决后进入执行程序。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穷尽调查措施,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彭某某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多次前往被执行人彭某某住所地进行调查确认被执行生活居住、就业等情况,发现被执行人彭某某家庭经济确实困难,且另育有一子也需抚养,暂无履行能力,案件陷入“执行不能”的僵局。
尽管案件按下“暂停键”,但执行行动并未停止,法院仍然多次对该案进行终本线索调查,历经18年,终于发现并核实被执行人彭某某登记有车辆一台,并立即对被执行人彭某某所有的车辆采取了查封措施。
“法官,法院查封的那辆车是我养家糊口的工具,我愿意履行义务,但我确实没有那么多钱一次性履行,请求法院解除对我车辆的查封。”执行法官本着善意执行的理念,从被执行人实际履行能力,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亲属基本生活需要出发等方面综合考虑,通过析理释法,多次组织双方和解,最终促成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彭某某当场履行义务,李某某的权利得以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