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堂、广汉两地法院联合发布6起环资审判典型案例

  
2022-06-09 11:07:35
     

四川法治报记者 陈博 实习生 廖安泰 文/图

日前,金堂县人民法院联合广汉市人民法院召开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新闻通气会。会上,两地法院共同发布了6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此次发布彰显了以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的决心。据悉,接下来,金堂、广汉两地法院将继续依托沱江流域(广金高段)“纽扣法庭”工作机制,共同筑牢成德眉资综合试验区龙泉山东侧沱江发展轴生态环境协同保护屏障。


案例1:物流公司打“游击”专挑深夜倒建筑垃圾

某物流公司车辆于2020年5月13日凌晨在成都市青白江区姚渡镇呈祥大道河边空地擅自倾倒建筑垃圾。青白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接到举报后,赓即展开调查,但该物流公司矢口否认倾倒事实,青白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通过时空查车、GPS行车轨迹比对分析,认定建筑垃圾确系某物流公司倾倒,且该公司在一年内存在多次倾倒行为,遂对其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物流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

金堂法院一审认为,青白江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虽未现场查获违法行为,但综合运用各种技术手段调查取证,认定某物流公司倾倒建筑垃圾,给予某物流公司罚款10万元。该处罚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罚幅度适当,故判决驳回某物流公司的诉讼请求。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2:农场非法用地修养羊场 减损耕地面积

2020年11月,某农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农村集体土地(耕地)修建养羊场,被金堂县规自局巡查发现,后者经调查取证,认定某农场的行为构成非法占地,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并处罚款40253.1元,后因某农场拒不履行缴纳罚款的处罚决定,规自局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金堂法院经审查认为,规自局作出的行政处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处罚幅度适当,故准予强制执行。

案例3:河道内盗采砂石 破坏水域生态环境

2019年10月至2020年4月期间,刘某与杨某合伙经营砂石生意,在未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被告人吴某、田某等在金堂县官仓镇白马泉村1组北河(沱江流域)河道内用抽沙船非法盗采砂石。被告人吴某驾驶装载机帮助吊抽砂船上、下水,并协助刘某将盗采砂石装车。杨某负责收取销售赃款,共计销售盗采砂石金额311 950元。期间,被告人刘某被金堂县水务局罚没盗采砂石5次(973方),合计罚没8万余元。

金堂县法院经审理认为,四被告人的非法采砂行为,严重破坏了沱江流域北河河道官仓段的自然结构,具有较大的安全隐患。同时大方量采砂对水域生态环境破坏较大,在当地造成了较恶劣的影响,判决四被告人犯非法采矿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个月至一年六个月不等,追缴涉案赃款人民币311 950元,并处罚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原判。

案例4:猎捕野生鸟类35只 猎手被罚1.5万

2019年4月28日早上,被告人徐某为猎捕鸟类食用,驾车前往广汉市高坪镇水磨村一空地,架设捕鸟网等自制狩猎工具猎捕野生鸟类35只。经鉴定,被猎捕鸟类为(树)麻雀,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在列保护动物,每只价值300元。广汉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被告人徐某在四川全省禁猎的期间,用国家禁止的捕鸟网捕捉(树)麻雀35只,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数量巨大,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徐某犯非法狩猎罪,单处罚金人民币15 000元,依法没收作案工具。

案例5:倾倒危险化学物品 致82.49吨土壤污染

2019年6月6日凌晨,被告人钟某、兰某、梁某在钟某家中清洗装有不明液体的蓝色塑料桶,导致清洗废液流至附近土壤中。后又将塑料桶运至金堂县三星镇天星路边转移丢弃,在运送过程中,塑料桶上附着的污染废液流至附近。经检测,三被告人倾倒物质为危险化学品,因三被告人处置危险化学品污染了土壤、大气,相关单位对受污染土壤进行应急处置,转移、处理受污染土壤82.49吨,对污染范围人员进行转移、安置,产生费用近10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三人违反国家规定,倾倒危险化学物品,严重污染环境,致使公私财产损失巨大,后果特别严重,均构成污染环境罪。因三人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故分别判处三人有期徒刑两年至三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三被告人处置危险化学物品致使土壤、大气受到污染,破坏生态环境,损害公共利益,应承担公益损失费用909 582元。

案例6:最高电压输出捕鱼 捕鱼者增殖放流

2020年3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周某携带自制电捕鱼装置前往石亭江广汉市金轮五里村河段(沱江流域)非法捕捞水产品,被巡逻民警挡获,查获捕鱼装置、带网兜竹竿、水桶等作案工具以及被捕获的渔获物。经检测,涉案捕鱼装置输出最高电压715.9伏,电流有效值0.9安培。

广汉法院审理认为,周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采用禁用的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该行为严重影响电捕鱼作业范围内各类水生动物种群繁衍,破坏了石亭江流域的水生物资源和水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应承担恢复原状和水生态环境修复费用的民事责任。鉴于周某购买鱼苗12 000尾予以增殖放流,积极履行水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广汉法院判决周某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

编辑:夏修露   校对:曾燕   审核:代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