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心搭载同事出了车祸  法院这样判

  
2022-05-06 10:37:33
     

王淅 代敏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郭建民

“黄哥,今天下班搭一下你顺风车哈!”“没事,下班我开车顺你回家!”生活中这样的场景时常发生,但万一发生了交通意外……

2020年10月2日张某英搭乘黄某某的便车一同回家,途中,黄某某驾驶的车辆与一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造成一起张某英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

交警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黄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张某英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产生了一系列费用,起诉至自贡市自流井法院,请求黄某某支付保险责任范围外的损害赔偿费用。

自流井法院法院认为:因被告黄某某的全部责任造成张某英受伤,故张某英受到的损害赔偿应由被告黄某某承担。但张某英搭乘黄某某车辆的行为属于免费搭便车,被告黄某某载乘张某英的行为属于好意同乘,黄某某的行为彰显了互帮互助的传统美德,有助于构建和谐的社会关系,应鼓励和提倡,故黄某某对张某英的赔偿责任可适当减轻。

综合本案具体情况,法院判决由张某英自行负担15%的赔偿责任,由黄某某承担其余85%的赔偿责任。

好意同乘主要是指非营运机动车的驾驶人基于亲情或者友情在上下班、出游途中无偿搭载自己的亲朋好友、邻居同事的情形,生活中老百姓称之为“搭便车”。

法官说法

好意同乘的一个重要特征是无偿性,民法典第1217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该法律条款就是为了在好心做好事的过程中,如出现意外或者非个人重大过失的损失情况下,作为提供帮助的人可以免除或减轻责任。提倡大家在社会生活中能互相提供帮助,而不是一味让做好事的人承担全部责任,寒了助人为乐的善心。

法官提醒

作为驾驶人员来说,始终要将遵守交通规则放在首位,搭乘人也要有足够的安全意识,搭乘符合安全标准的车辆,尽可能做到谨慎的注意义务。

编辑:王硼   校对:曾燕   审核:代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