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玺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郭建民
5月24日,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盗掘古墓葬的案件。
经审理查明,2021年11月下旬,被告人王某甲伙同被告人刘某、朱某某、颜某某、王某乙等人携带铁锹、金属探测仪等工具到自贡市荣县旭阳镇徐家塘村二组吴家坟坝盗掘古墓葬一座。五名被告人在古墓处挖出洞穴后未盗得文物,遂离开现场。经国家文物出境鉴定四川站鉴定,被盗古墓葬为宋代时期古墓葬,被告人的盗掘行为破坏了古墓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造成了不可挽回的严重损失。案发后,被告人王某甲、刘某、颜某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被告人王某乙经颜某某规劝后主动投案;朱某某经颜某某、王某乙规劝后主动投案。另2021年12月中旬至2022年1月7日,被告人王某甲又伙同他人分别在四川省荣县高山镇马塘村十组石灰坡及四川省富顺县兜山镇斑竹村十五组两地对墓葬实施盗掘,因相关信息缺失,无法鉴定出墓葬的时代和价值。
法院认为,盗掘古墓是一个渐进、持续、动态的过程,既遂是以一定行为的实施为前提和标准的,本案中,五名被告人在古墓处挖出洞穴,虽然没有挖掘到古文物,但经现场勘验和专家鉴定,其盗掘行为对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墓葬造成严重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盗掘古墓葬罪。案发后被告人王某乙、朱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系自首。王某甲、刘某、颜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被告人颜某某、王某乙配合公安机关成功规劝同案犯自首,具有立功情节。五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
法院综合该案各被告人在犯罪中的作用地位、自首、坦白、立功及认罪认罚等情节后当庭宣判,对五名被告人科以刑罚,并没收其作案工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盗掘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