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都检察院发布两起未成年人检察典型案例

  
2022-05-28 14:07:33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蒋京洲

5月27日,成都市新都区检察院召开的未成年人检察工作新闻发布会上,还发布了两起典型案例。

收养家庭重组孩子何去何从?

两人收养孩子后离婚重组家庭,双方均不愿意再对孩子履行监护义务,检察院支持起诉撤销了其监护权。

杨某某和张某某婚后无子,于2006年收养一名弃婴取名杨某甲。2010年杨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约定杨某甲由杨某某抚养,此后,张某某未对杨某甲履行监护义务。2015年1月杨某某与刘某某结婚,2016年生育一女。在杨某某和刘某某担任杨某甲监护人期间,杨某某经常对杨某甲无故殴打体罚,刘某某也并未主动履行监护义务。

2018年6月开始,杨某甲被杨某某赶出家门,并不愿再承担杨某甲读书的任何费用。在杨某甲无家可归期间,除上学时住校,其余时间经常在养姑母杨某乙家居住。但因杨某乙一家能力有限,无力再继续收留杨某甲,杨某甲的基本生活面临困难。2019年7月16日杨某甲由新都区检察院和村委员会共同护送至新都区综合社会福利中心(以下简称福利中心),由福利中心临时监护。

检察机关对于监护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的,可以支持有关单位或个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相关单位和人员没有提起诉讼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书面建议当地民政部门或者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2019年3月,杨某甲所在村委会将此案情况报至新都区检察院,将撤销杨某某、张某某监护人资格一案诉至新都区法院,并向检察院申请支持诉讼。2019年11月21日,新都区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杨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对杨某甲的监护资格,指定成都市新都区综合社会福利中心为杨某甲监护人。

2019年3月,新都区检察院办案组在办理该案时,依职权启动了司法救助程序,经审查并调查核实认为杨某甲符合国家司法救助条件,并指导杨某甲提出救助申请。2019年7月10日,经检察院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决定救助杨某甲人民币2万元,同月23日将司法救助金送到杨某甲手中。

法院判决撤销杨某某等人的监护资格后,杨某甲在福利中心开始新的生活,其转学、办户籍等事宜在检察、公安、民政、教育各部门的共同关心下于2020年已成功办理,并有健康家庭表达收养杨某甲的意愿。杨某甲的性格逐渐开朗,身体健康,生活稳定。

本案中检察机关综合行使未成年人民事行政检察职能,以《检察建议书》、《支持起诉书》形式督促和支持相关部门提出撤销监护权之诉,并综合运用司法救助、社会救助等方式,给予监护缺失的未成年人特殊、优先的保护,提升救助工作实效,帮助未成年人走出困境,恢复正常的学习和生活,最大限度为未成年人提供了全方位的司法保护。

未达法定刑责年龄孩子如何管教?

2021年4月12日,犯罪嫌疑人李某驾驶汽车,搭载两名成年犯罪嫌疑人林某、杨某,尾随驾驶二轮电动车的被害人吴某伺机夺取财物。在林某伸手抢夺过程中,被害人吴某因失去平衡与李某驾驶的汽车发生碰撞后倒地受伤,随后三名犯罪嫌疑人逃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的伤情属轻微伤。

李某作案时14周岁,未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检察机关于2021年5月21日对李某依法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为避免“一放了之”的情况,检察机关决定对李某开展临界预防工作。

检察机关发现,李某系弃婴被收养,幼年时父母教育方式简单粗暴,至初中缺乏监管沾染不良习气,后因得知身世亲子关系出现严重隔阂,遂长期流浪不归。认为李某主要由于家庭教育缺失、亲子矛盾突出、社会性发展严重不足以及法治道德意识薄弱而触犯法律,其父母确有必要接受家庭教育指导。

准确掌握个案需求后,检察机关决定启动强制家庭教育指导工作,并将情况通报给本地区妇联、关工委。一方面针对李某的心理状况,妇联依托“姐妹心理驿站”积极推介,检察机关委托心理咨询师对李某开展心理测评,根据其生存能力和心理成熟度欠缺的测评结果予以引导和干预;另一方面针对其亲子关系存在问题,关工委组织“五老”志愿者、社工结对关爱,与检察机关共同劝导其父母重新接纳李某。

在家庭教育专家引导下,双方以亲子游戏等系列教育课程树立修复关系的信心,以有效沟通方式重新唤起亲情,亲子关系中的隔阂与误解冰消瓦解。

编辑:徐雯夏   校对:曾燕   审核:代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