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赵诗柯
近日,崇州市法院联合崇州市检察院、都江堰市检察院、都江堰市司法局等单位,成功化解一起涉违法占用基本农田行政处罚的行政诉讼争端。
2017年起,陈某在未办理土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陆续在都江堰市向峨乡实施修建房屋、鱼塘、游泳池等设施用于农家乐经营,共占用农用地16.6亩(其中耕地9.93亩,林地5.23亩,建设用地0.52亩,未利用地0.98亩)。2021年9月26日,都江堰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其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要求陈某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恢复土地原状,并处以罚款。2021年11月25日,陈某不服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都江堰市司法局于2022年2月14日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都江堰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2022年2月28日,陈某不服上述其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向崇州市法院提起诉讼。
崇州市法院立案受理后,依托与崇州市检察院、都江堰市检察院、都江堰市司法局共建的行政争议调解中心工作机制,四家单位通过召开圆桌会议共商化解方案,从多方面、多角度对陈某开展释法说理工作,最终,陈某深刻认识到自己违法行为对耕地的破坏性,并表示接受处罚撤回诉讼。为做好生态修复,崇州市法院联合崇州市检察院、都江堰市检察院、都江堰市司法局、都江堰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实地指导陈某进行补植复绿。
此次成功化解纠纷是行政争议调解中心践行“枫桥经验”、实质性运行的关键一步,也是多元化解行政争议,推进异地府院联动、深化诉源治理的成功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