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谭别林
4月22日,记者从《达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今年3月8日,达州市人民政府印发了《达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并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据介绍,新的职工医疗政策发生了很多变化,那么对于参保人来说有哪些方面发生了变化呢?
在参保缴费方面。调整了最低缴费基数,由市平工资调整为省平工资的90%,有利于向实行医保省级统筹过渡。调整了最低缴费年限。取消累计缴费年限规定,用人单位职工、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年限统一调整为15年,这也体现了制度公平性。
在医疗费用报销方面。取消转诊转院到省内市外(含重庆市)降低7个百分点支付规定,提高住院报销比例,有利于成渝双城经济圈统筹示范区医保待遇协同发展。新增“一个参保年度内,在同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多次住院治疗恶性肿瘤、白血病、慢性肾功能衰竭等疾病,只计算一次门槛费”规定,减轻这些重病患者医疗负担。
在生育待遇享受方面。取消生育医疗费定额报销方式,生育住院医疗费用按照职工基本医保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方式进行报销,同时,规范了生育津贴支付天数和计算方式。
在医保关系转移继续方面。取消跨统筹地区转移参保,转入达州后需再交10年医保费的限制,调整为“在达州市的实际缴费年限不低于10年,符合达州市最低缴费年限的,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待遇”,进一步减轻了跨统筹区转移医保关系人员缴费负担。
在退休待遇享受方面。原政策中,享受退休医保待遇不含特殊工种退休和病退等情形,此次调整,我们放宽享受退休医保待遇人员范围,只要符合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含特殊工种退休和病退),以及符合公务员、现役军官管理规定并经有权机关批准的“提前退休”、符合伤残军人退休安置的“特别退休”时年龄,只要达到最低缴费年限,即可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保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