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顺手牵车”非法获利600元,终因触犯刑法“赔了夫人又折兵”

  
2022-03-17 18:45:08
     

一男子“顺手牵车”非法获利600元,终因触犯刑法“赔了夫人又折兵”,事情要追溯到半年以前……

2021年8月初一个炎热的午后,一男子蒋某路过武胜县融恒时代广场入口某售楼部,看见旁边车棚停靠一辆车钥匙未被取走白色大运摩托车,喜出望外。

“天助我也,简直是踏破铁鞋无觅处,得来全不费功夫啊。”蒋某一边这样想着,一边在附近蛰伏数分钟,见仍未发现该车车主,便不再畏惧,大摇大摆坐上车,轰油门、踩踏板一气呵成,骑上心爱的摩托车扬长而去。

第二天蒋某将车骑到重庆潇洒数日后,将该车折价售卖给当地一个废品收购点,非法获利600元并挥霍一空,后外出广州务工。经专业机构鉴定,该车实际价值4000余元。

经受害人报案,蒋某于2022年1月17日被武胜县公安局抓获归案,2022年3月17日由武胜县人民法院依法审判。

经审理,蒋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据此,根据蒋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及认罪态度、悔罪表现,判决被告人蒋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同时责令被告人蒋清峰退赔被害人车辆及车内物品经济损失4500元。

本案中蒋某因数百元利益,越法律雷池,触刑法底线,最终背负盗窃罪名,退赔被害人4000多元经济损失,承担罚金2000元。所谓真正的“偷鸡不成蚀把米”,得不偿失;得到的最终是国家法律严厉的惩罚,失去的不仅是钱财,更是做人的原则和底线。要知道,从来没有什么东西是可以不费吹灰之力、不劳而获轻易得到的,如果有,就该反思是否触犯国家法律法规了。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或者自行处理。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四川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盗窃罪具体数额执行标准的通知》(川高法(2013)362号)

一、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六百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牧区偷牛盗马价值三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二、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五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

三、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三十五万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邓敏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

编辑:夏修露   校对:曾燕   审核:代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