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小华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唐万贵
为图刺激,博取眼球,随意在网络上转发内容暴力、血腥的暴恐视频,殊不知,这种行为已触犯了法律法规。近日,攀枝花警方接群众举报,有一网友在攀枝花本地微信群中传播了一段不良视频,画面血腥、暴力、恐怖,疑似暴恐音视频。
经审读认定,此视频为恐怖组织宣扬暴力恐怖的残暴血腥视频,对社会危害性极大,应依法处理。攀枝花市公安局网安支队根据举报内容迅速开展溯源核查工作,很快确定了违法嫌疑人的真实身份。攀枝花西区公安分局网安大队会同清香坪派出所迅速将暴恐视频传播者关某某查获。
关某某对在微信群中传播暴恐音视频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他交待,自己在网上看到此段视频,为博人眼球,便将该暴恐视频转发到本地微信群。
依据《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西区公安分局对关某某处以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
到底啥样的,算暴恐音视频呢?
“暴恐音视频”是指含有宣扬暴力恐怖、宗教极端、民族分裂等内容的音视频,具体包括:
1、含有煽动“圣战”等宗教极端思想,主张以暴力手段危害他人生命和公私财产安全,破坏法律实施等内容的音视频;
2、含有传授制造使用炸药、爆炸装置、枪支、管制器具、危险物品实施暴力恐怖犯罪方法、技能等内容的音视频;
3、含有破坏民族团结、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等内容的音视频。
4、其他涉及暴力恐怖、宗教极端、民族分裂内容的音视频。
知识点!在《反恐怖主义法》和《刑法》中,这些是你应该了解和注意的!
《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六规定: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警方提醒
广大网民要以此为戒,切实增强对网上信息“辩伪去妄”的能力和自觉,远离暴恐音视频,做到不信、不传、不储、不看,不给网络涉恐言论提供滋生蔓延的土壤和空间,共同维护健康和谐的网络秩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