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新星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 雍剑波
近年来,奶茶、果茶等饮品已经成为年轻人的时尚消费,然而“树大招风”热销的饮品品牌,却常常惹来不良商家的模仿和抄袭。
2022年1月20日,邻水县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黄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一案。该案是邻水县法院审理的首例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
2020年4月,黄某某在淘宝网购买带有“书某烧仙草”商标标识的杯子、吸管、打包带、封口膜等奶茶包装,并按“书某烧仙草”加盟店外观装修店面。
同年5月中旬,黄某某与梁某某、吴某某在未经书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授权的情况下在邻水县某乡镇开设“书某烧仙草”奶茶店, 黄某某占股50%并实际经营管理。
5月下旬邻水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现后对黄某某进行了制止和警告,后黄某某注册邻水县某乡镇“小某烧仙草”,并更改了店名,但店内装修仍使用“书某烧仙草”等标识,且在经营中继续使用“书某烧仙草”标识的奶茶包装制售奶茶等饮品。
2020年12月,邻水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该店涉嫌侵权的包装进行了查处扣押,经对奶茶杯数量进行确认和折算,黄某某非法经营数额6万余元。
邻水县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违反国家商标管理法规,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罪。鉴于被告人认罪认罚,且已赔偿被侵权公司损失、主动退缴违法所得,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当庭作出判决:被告人黄某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四川皓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肖云海认为,诚信守法乃为商之道,黄某某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并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反了国家对商标的管理制度,还侵犯了他人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同时造成消费者难辨真伪、上当受骗,严重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应当受到法律严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