虞健秋 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郭建民
刘某某与张某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人民法院依法启动司法救济程序,救助刘某某2万元。
张某某驾驶不符合非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无号牌电动三轮车上道路行驶、未实行右侧通行与范某某驾驶并搭乘刘某某的电动三轮车相刮撞,导致范某某、刘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事故后果。交警部门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某负交通事故主要责任,范某某负次要责任,乘车人刘某某无责任。刘某某后向法院起诉要求张某某进行赔偿。经审理后,法院判决张某某赔偿刘某某各项损失11万余元。判决生效后,张某某未按判决履行义务,刘某某向法院申请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官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居住地调查、网格员调查等方式对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的不动产、银行存款、车辆登记、有价证券等各类财产线索进行了全面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对被执行人张某某所在村委会调查及传唤张某某核实财产情况,确认张某某在村上无财产,暂住在其儿子家中,靠儿子赡养维持生活,确实无履行能力
。由于张某某无财产可供执行,刘某某亦未能提供张某某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属于“执行不能”情形,本院依法终结了本次执行程序。刘某某因本案交通事故导致肢体十级伤残,家中经济十分困难,执行法官引导其提交司法救助申请,其申请的救助金20000元已在审批,即将发放给申请人。